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做出了重要部署。全會提出,要更好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使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實現我國和平發展的戰略目標,必須更好發揮法治的引領和規范作用。
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五位一體”的總布局中,社會建設為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生態建設提供有利的社會環境和條件,對這四方面建設具有統合功能和輻射作用。加強社會建設,必須推進社會體制改革。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創新社會治理”,相較以往一直注重的“社會管理”,“社會治理”體現了社會建設理念的重大轉變——社會管理的主體是公共權力部門,政府管理在其中發揮主導作用,社會治理的主體則趨于多元廣泛,既包括政府管理的內容,也納入了企業組織、社會組織、居民自治組織等內容。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其中包括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這就要求我們嚴格遵循法治邏輯,善于通過法治手段,將加強和完善社會建設納入法治軌道,為創新社會治理機制,增強社會發展動力和創新活力提供法治保障。
創新社會治理機制,推進法治社會建設,內在地需要動員、吸納社會公眾的參與,特別是動員、吸納社會公眾對立法活動和司法活動的參與。立法和司法是高度專業化、職業化的法律活動,唯其高度專業化、職業化,更需要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建議,吸收社會公眾的智慧貢獻,切實體現保障公民權益的宗旨價值。
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明確,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項目征集和論證制度,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要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只有保障公眾對立法和司法的充分參與和有效監督,才能確保立法和司法的權威性、公信力,發揮立法和司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引領推動社會和諧的作用。
創新社會治理機制,推進法治社會建設,既包含國家治理體系升級和社會建設理念轉變的“形而上之道”,也包含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建立健全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的“形而下之器”。堅持依法治理,關鍵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依法保障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只有法律被鍛造成為鐵的社會規則,法治內化成為公民的真誠信仰,才能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才能使全體人民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每個人無時無刻不生活在社會之中,社會建設的能力、社會發育的水平和社會進步的“法治含量”,決定著社會發展轉型的成效和社會文明的程度。我們創新社會治理機制邁出了堅實的步伐,我們建設法治社會一定能取得可觀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