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證券法》尚未大修的現實條件下,創業板和主板因保留了
“連續三年虧損”退市指標,且不再設置ST,也不允許賣殼和借殼上市,因而有“硬退市”之說。然而,創業板的“硬退市”制度真要硬起來,難度委實不小。完善退市標準仍將是一個持續改革的過程,需要有更公正和更中立的細節設計。否則,不僅難以改變退市執行不嚴格,財務性“保殼”難度偏低的傾向,也難以從根本上改變融資者得益更多,投資者得益則相對要少的市場格局。
創業板的“硬退市”制度,能否捏得住萬福生科這樣“該退不退”的“軟柿子”?未來的半年,這一考驗就將見分曉。眼下,除了萬福生科,觸及連續三年虧損這一“硬退市”條件的還有天龍光電、寶德股份兩家創業板上市公司。
發生在去年的“萬福生科造假案”,被稱為“創業板造假上市第一案”。如果創業板退市制度真過得硬,萬福生科一年前就“該退則退”了。值得一提的是,就在證監會公布對萬福生科造假通報批評之前,萬福生科的保薦機構平安證券就召開媒體發布會,表示將出資3億設立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利益補償轉型基金,采取“先償后追”方式,用以先行償付投資者的投資損失。去年7月3日,有超過1.2萬的投資者接受了訴前和解方案,實際獲賠1.79億。
對萬福生科案的處理當時就引發了市場的諸多爭議:認定萬福生科的違法事實為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和信息披露違法,但同時卻又認為萬福生科不會觸及終止上市的條件。而對保薦機構在保薦業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則首次實施了暫停3個月業務資格;在罰款上更是由傳統的“沒一罰一”變為“沒一罰二”,處罰對象亦由原來的保薦代表人擴大至該機構的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對萬福生科與保薦責任人的處理顯然是不對稱的。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在《證券法》修法未到位的條件下執法行為和監管原則之間所不免存在的人為差異。
根據現行《證券法》,不符合發行條件而騙取證券發行,已經發行的,處以發行募集款項總額1%至5%的罰款,并沒有必須退市的規定。這顯然不利于對投資者的保護,亦大大降低了發行人等的違法違規成本。
最近發布的萬福生科半年報顯示,上半年公司營業收入為4899.60萬,相比去年同期減少56.19%,而凈利潤則虧損1554.60萬,比去年同期減少了21.91%。也就是說,若公司2014年度繼續虧損,公司股票將可能自公司2014年年度報告披露后被暫停上市。但萬福生科同時又聲稱,董事會一方面將加強管理、嚴控成本費用;另一方面會積極處置閑置資產并尋求相關支持,爭取2014年扭虧為盈。在即將面臨退市的生死關頭,萬福生科表現得很淡定。
而留給萬福生科的時間,其實已經很短了,而且,就公司以往的經營表現來看,短時期內填補1554.60萬元的虧損窟窿,談何容易!
但萬福生科在退市危機面前之所以尚能表現淡定,也不是沒有原因的。從既往上市公司該退而不退的實踐來看,即使萬福生科已別無回生良策,或許還有政府補貼這根最后的救命稻草可抓。而補貼,對于每個珍惜稀缺的上市公司殼資源的地方政府來說,至少在目前尚不失為力挽臨近退市上市公司于既倒之狂瀾的不二之選。今年上半年共有2235家上市公司在半年報中披露獲得過政府補助,合計高達322.63億,收到補助的上市公司數量占公布半年報公司數量的88.1%。對于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地方政府調節儲備糧代儲企業、鄭州商品交易所早秈稻交割倉庫,擁有現代化的倉儲能力15萬噸,其直接影響的水稻種植面積達600萬畝的萬福生科來說,地方政府在最后關頭動用政府補貼這道最后的金牌拉它一把,也不是沒有可能。
只是,身處創業板這樣具有良好市場前景和競爭力的企業孵化平臺,卻要靠政府補助來維持生存,那還有什么值得引以為傲的創新性和成長性呢?如果政府補貼不是補貼于技術研發、產品培育等環節,而是讓退市企業為避免其暫停上市而扭虧為盈,那么創業板還有什么“硬退市”可言?
退市制度是保證市場優勝劣汰的重要機制,也是證券市場資源正確配置的重要手段。但是,長期以來,滬深股市不僅難進,退出更難,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市場定價功能和資源配置功能的發揮。自1993年《公司法》確立我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以來,特別是在2005年《證券法》修改,將退市決定權從證監會轉交給證券交易所以來,迄今為止,累計已有78家上市公司的股票退市。由于具體的執法標準不夠明確、具體,一些存在重大違法行為或連續三年虧損的上市公司不能及時退出市場,不能不影響到退市制度的具體實施效果。為全面提升上市公司整體質量,作為近年最系統的退市改革方案,新的退市改革征求意見稿明確規定:一是對符合退市條件的公司嚴格退市,二是對欺詐發行的上市公司強制退市,三是支持上市公司根據需要主動退市。而在《證券法》尚未大修的現實條件下,創業板和主板雖然都保留了“連續三年虧損”這一現行退市指標,且因不再設置ST而將沒了過渡期,也不允許賣殼和借殼上市,因而有所謂“硬退市”之說。然而,創業板的“硬退市”制度真要硬起來,恐怕還要有個過程,難度委實不小。至少在現在看來,并不是沒有疑問的。要擺脫“只進不出”的怪狀,完善退市標準仍將是一個持續改革的過程。
在筆者看來,包括退市在內的各項制度需要有更公正和更中立的細節設計。否則,不僅難以改變退市執行不嚴格,財務性“保殼”難度偏低的傾向,也不利于理順上市機制,更難以從根本上改變融資者得益更多,投資者得益則相對要少的市場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