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除政府投資、社會融資外,許多地方都嘗試利用住房公積金進行貸款或直接投資建設保障房,以破解地方政府保障房資金難題。
建設保障房是一項重大的民生工程,而資金缺口比較大。地方政府打起了住房公積金的主意,挪用閑置的住房公積金去投資建設保障房,其出發點應當是好的,但是,這樣做事實上已侵犯了公積金所有人的合法權益,并且容易造成公積金所有人財產損失。
住房公積金,從法律地位上講,其所有人不是政府,也不是公積金管理部門,而是繳納公積金的廣大老百姓。公積金管理中心,只不過是替代公積金的主人管理公積金。換句話說,從理論上說,公積金如何使用,怎么管理,應當由主人說了算,而且公積金的收益應當歸所有人所有。但是,從現實情況來看,公積金在使用和管理上,削弱乃至剝奪了繳納公積金的民眾的話語權、決策權。
一方面,對于廣大中等收入人群而言,公積金提取非常困難,相反,富人群體提取公積金比較容易,公積金“劫貧濟富”背離了其初始設計的功能。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卻輕而易舉地將老百姓辛苦繳納的公積金用于保障房建設,挪用公積金連跟主人一聲招呼都不打。
筆者以為,推進住房公積金制度改革,應當本著我的公積金我做主原則。首先,完善法律,明確和細化公積金的職能、性質、用途,對于超范圍使用公積金行為必須糾正和懲處,挪用的公積金必須盡快歸還。其次,公積金應當適當集中管理,打破區域限制。再次,公積金事務的最終決策權應當在主人身上,公積金的收支動態和使用狀況必須向民眾公開,民眾也有權時刻查詢。最后,即便允許拿公積金去建保障房,保障對象也只能是尚未提取過公積金的繳納者,而非其他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