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生產經營者在食品生產和銷售環節上的風險,同時保障民眾“吃得安全”,政策層面近日密集“吹風”,力推食品安全責任險。保監會日前表示,已經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溝通協調,草擬了關于開展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擬以兩部委名義聯合印發(9月1日《經濟參考報》)。 食品安全問題多發,致使公眾對食品安全憂慮增加,也將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推至前所未有的輿論熱度。目前,《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已于近日完成意見征集,不少網友對食品安全責任險寄予厚望。國務院近日印發的《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中已經明確提出,要重點發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 筆者認為,建立食品安全責任險,法律應當先行。從《產品質量法》、《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看,建立食品安全責任險不缺法律基礎。如,《產品質量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再如,《侵權責任法》也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意味著,生產者、銷售者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 建立強制性的食品安全責任險應權利義務對等。其中,最重要的一點是,保險人不能一概地將故意、重大過失、違法行為列為除外責任。從保險理論看,責任保險是依據法律、法規在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強制建立的保險關系。以往的實踐顯示,大多數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都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其雇員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以及“被保險人使用劣質的、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使用或國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劑、營養強化劑或包裝材料等來生產、銷售或提供食品”等許多情形列入免責范圍。如此保險,不會改變食品安全現狀。因此,立法必須限制保險公司的免責權限。如,我國臺灣地區的食品安全責任險即明確規定,“食品產業發生被保險產品未達合理的安全期待,……被保險人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由保險公司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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