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為:“恐嚇性的行政手段”是對中國反壟斷調查的無端指責
今年以來,密集的中國反壟斷執法活動備受關注。一些涉案企業通過游說團體,指責中國反壟斷執法對外資更嚴苛,對內資更優待。
事實情況是,自中國市場對外開放,跨國公司充分利用中國法律與監管漏洞,某些在美歐市場上將面臨嚴懲和私人訴訟風險的壟斷行為,如價格卡特爾、轉售價格限制、濫用知識產權等,在中國市場上一度暢行無阻。
時移勢遷,外資在華享受超國民待遇的時代已結束。中國在反腐敗、反壟斷、食品安全等各領域加強監管,是進入常態的過程。這一過程觸及外企在華利益,被代表其利益的評論者百般指責,被不明就里的人以訛傳訛。
需要澄清的是,中國《反壟斷法》公平適用于中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以及排斥、限制中國境內市場競爭的境外壟斷行為,不因企業所有制結構和國籍不同而實施差別待遇。
經近年來系統訪談官員、被調查企業及其律師,筆者觀察到,國家發改委反壟斷執法官員嚴格遵守《反壟斷法》、《行政處罰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在實體上,對壟斷行為的調查基于清晰的法律依據和客觀的行為事實;在程序上,保障透明度和行政相對人的抗辯權,確保程序合法。
筆者注意到,諸如針對外企的調查對結果做預判,企業未得到充分聽證,執法機構告知企業不要對調查提出質疑和挑戰,不要雇傭律師等指責與事實嚴重不符,純屬謠言。所謂執法機構通過“恐嚇性的行政手段”迫使企業接受懲罰更是無中生有。
筆者了解到,執法機構從未阻止被調查企業雇傭律師,調查過程允許法律顧問到場。執法機構也從未對外企的調查結果作預判,否則,如何解釋許多被調查的外企最終被認定未構成壟斷行為,而未被處罰?批評者應與企業充分交流,掌握事實,對自己的言行負責。
被調查企業可以通過恰當途徑表達意見,如對執法機構的決定不服,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簡言之,任何案件的定性和處罰必須基于法律與事實。
近年來,中國反壟斷執法機構就執法的實體與程序問題與美歐等相關機構開展對話,取得積極效果。但是,將美歐規則強加于中國實踐并無助益。
主觀批評與客觀事實之間的偏差不會阻礙中國健全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的步伐,以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信心。中國反壟斷執法將以公平、可問責的記錄回應各方關切。
(作者系中國社科院美國所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