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6日起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該征求意見稿,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食品召回分為緊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對于前者,食品生產者應在知悉相關風險后24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召回計劃,同時立即實施召回。后者的時間期限則是72小時。
對于食品召回制度,我國早已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無論是《食品安全法》還是《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均對食品召回制度做了明確的界定。這次的意見稿之所以引發熱議,在于其嚴格規定了召回時間。
對時間期限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這是一種看得見的進步。但是否能夠真正實施起來,現實操作中仍有不小問題。
關鍵的問題在于處罰力度太小。縱觀《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其中對拒不召回問題食品的企業,其處罰力度非常小,大多是3萬元以下的罰款。當召回成本遠遠高于經濟處罰時,一些企業出于經濟理性的選擇,恐怕寧愿“被罰款”。這是制度設置的硬傷,而如今的征求意見稿中,也沒有對此作出進一步的規定與約束。
正如不少專家所言,“根據目前《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對拒絕召回問題食品的生產企業的處罰力度,還遠遠達不到警示的目的,建議加大處罰力度,使企業不敢不召回、不得不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