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檢察機關正在偵查一起有關某地公積金中心的案件,其營業部主任僅靠模仿前來貸款職工手跡的方式便輕松套取上千萬元。記者在全國多個地方走訪發現,數萬億元的資金分散在全國幾百個住房公積金中心,從部委到省、市、縣多級公積金管理部門只是松散指導管理關系,監管看似完備,卻沒有一個機構能夠真正“管得著”。(《經濟參考報》) 來自住建部的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3月,全國實際繳存職工1.06億人,繳存總額6.47萬億元,繳存余額3.27萬億元。而各地公積金管理中心所管理的公積金余額,從幾億到上千億元不等。如此龐大的資金,成了一些人眼中的“唐僧肉”,監督體制弊端也愈發顯現。 早在2007年,農工黨提交全國政協的一份提案坦言,全國上萬億元的住房公積金,國內總共監管人員還不到100人,平均每人要監管100多億元住房公積金流向,且近半數人員沒有編制,在這種現實狀況下,要想監管好天文數字般的住房公積金,恐怕比登天還難。 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要求,現行的監管運行模式可概括為四個方面:即管委會決策、財政監督、中心運作和銀行執行。所謂的管委會決策,是按照每個設區的市要成立由30人組成的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其中10人是政府官員和專家,10人是職工代表,10人是單位代表,可是,但在全國不少地方,管委會流于形式,沒有建立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不能定期召開會議,再加上資金管理權掌握在分管副市長和管理中心主任手中,其決策作用,也就變得名不副實。 財政監督則屬于同級監督,由建設部門牽頭,會同財政、審計和銀行進行日常監督。但事實上,由于各公積金管理中心實行獨立核算、獨立經營,在同級監督不力的情況下,公積金演變成了游離于公眾視線外的資金“死角”。在這種背景下,所謂的中心運作和銀行執行,也就淪為了一紙空文,甚至在松懈監管體系下,一些銀行在客觀上成了公積金犯罪的“幫兇”。 顯然,國內龐大數量的住房公積金,因地域和行業的特殊情況,在一個相對封閉的空間內運作,很難不出問題。再加上,現有的條塊分割監督體制,公積金極易被政府或個人隨意支配。 所以,在筆者看來,必須建立一個相對獨立和超脫的管理機構,統一管理住房公積金。新加坡實行中央公積金制度,就只有一個獨立的公積金局負責管理。其公積金制度的高效運行是在法律規定下進行的,公積金制度運作的法律依據是1953年通過的“公積金法令”。同期成立的新加坡中央公積金局是公積金制度的管理機構,是隸屬于勞工部一個具有獨立、半官方性質的管理機構。由于責任人明確,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運行安全高效,在居民購房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我們不妨大膽借鑒新加坡經驗。一方面,國家以立法形式,管理完善住房公積金;同時,也像新加坡那樣,在全國成立一個相對獨立的管理機構——中央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或中央公積金局,從而做到權責一致,監管到位,為居民實現住房夢想切實起到應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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