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繳存的差距鴻溝有多大?記者在內蒙古省級貧困縣杭錦旗調查得到的數據顯示:當地職工繳存的平均水平不足1000元,但當地供電公司職工最高繳存達到15530多元。
該縣供電公司15530元的天價住房公積金意味著什么?意味著僅僅是一項公積金,就是當地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近4倍,還意味著是當地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平均水平的15倍,更意味著是當地一些外來務工人員公積金繳納數額的上千倍。
對于城鎮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費比例,并非沒有法律與規矩可循。按照住建部公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公積金月繳存額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繳存比例,不低于5%。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等部門2006年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實際繳存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同時規定,作為繳存基數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由此可見,國家對城鎮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既有下限規定,也有上限規定,其目的正是在保障職工住房權利的同時,避免一些單位超標準、超額繳納住房公積金,并以此損害社會的公平與正義,拉大收入差距,加劇社會矛盾。但是現實卻告訴我們,對于這樣的國家規定,有些單位要么視如無物,根本不按照規定來,而是想繳多少就繳多少,想怎么繳就怎么繳。而還有些單位,則是通過上調繳存工資基數等方式,多繳多拿。
但不管是哪種方式,一些單位超標違規繳納公積金的行為,都等同于變相發放巨額福利。而從現實情況來看,執行超額超標準繳納公積金的單位,大多屬于壟斷行業的國企單位,他們繳納的錢實際上是國有資產,如果任由這樣的現象存在下去,發展下去,實際上就變成了私分國有財產和權力自肥的一種隱秘渠道。到了這種時候,所謂保障職工住房權利的住房公積金,已經發生了嚴重的異化,成了攫取國家財富,攫取納稅人錢財的行為,后果嚴重,影響惡劣。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財政部、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將公積金繳存額度限定在5%~12%,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執行,其本意是體現制度的靈活性和人性化,同時也有利于條例的貫徹實施。但是到了現實中,卻被很多單位視為是一種巨大的制度彈簧,自己想伸就伸,想縮就縮,結果法律與制度成了一紙空文。這樣的法律與制度漏洞,無疑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并及時彌補,但最重要的,則是要加大對那些違規超標繳納公積金單位和領導的問責力度,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