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紡股份自2006年到2010年連續5年造假,虛構利潤3.44億元,是近期資本市場的熱點話題。投資者除了對造假違法成本過低不滿外,南紡股份追溯調整后連年虧損是否應直接退市,也有不少爭議。由此引出市場監管的一個重要課題:在放松行政審批的同時,要加強事中事后的監督,但很多違法行為的查實往往需要較長時間。如何加強違法“舊賬”的追溯,斷絕違法者的僥幸心理,值得研究。
打擊財務造假須重視追溯懲罰
在股票市場上,欺詐性的侵權行為主要表現在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方面,其中虛假陳述即財務造假表現得最為普遍。
境外資本市場對財務造假的追溯性懲罰非常之嚴格,有的直接掛鉤退市處理。從我國情況看,打擊力度還無法形成威懾力,且往往忽略歷史追溯性懲罰。因此,要讓資本市場成為一片“凈土”,必須算清“舊賬”,讓那些欺詐上市、提供虛假財務報表的單位或人員受到最嚴厲打擊。
好的追溯機制不僅要追溯上市公司的責任,還要追溯中介機構,例如會計師事務所和法律事務所的責任。中介機構的非誠信行為會對中小投資者產生極大誤導。相關研究表明,由于信息不對稱及自身能力的局限,中小投資者既無意愿也無能力對企業財務報告可靠性進行直接驗證。因此,一旦相關會計事務所有虛假陳述、造假及其他違規行為,會對中小投資者帶來極大傷害。
在期限方面,應該設置不設時效限制的追溯制度,只要財務造假,無論時間長短,一律應該追究責任。只有在追溯過程中,遵循公平的原則,不管是誰違法,不管違法行為發生在何時,都必須承擔責任,才有可能預防和震懾違規行為。
追溯懲罰關鍵在明確各方責任
就南紡股份案例而言,有觀點認為應讓其直接退市。但從實際情況看,退市的最大受害者是持有南紡股份的投資者。如果真正的違法違規者沒有承擔責任,卻把損失轉嫁給投資者,顯然有失公允。由此可見,追溯懲罰的關鍵在于明確各方責任,形成有效的責任追究機制。
在追究責任的過程中,經常出現相關人員互相推諉的現象。只有斷絕推卸的可能,才能消除上市公司造假動力。安然丑聞曝光后,美國通過了《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要求上市公司高管在提交公司定期報告時,對報告真實性和準確性以個人名義作出保證,這一規定有效限制了高管們對公司財務欺詐推卸責任。在我國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現象屢禁不絕的情況下,也應設置相關機制,明確相關責任人對財務造假的責任。
追溯責任需要制度創新。如在公司上市決策的投票環節,應當采用有利于責任追查的形式。一般而言,匿名投票可以避免投票者受從眾心理的影響,但在巨大利益面前僅靠自覺和良心又很難保證其公正。如果以后議案出現重大問題,也難以往回追溯責任。公開投票的效應則相反。為此,可考慮采取半匿名投票,即投票時匿名,但過了期限或投票通過的議案出了重大問題,就需要按照事前約定的法律程序開啟、查詢匿名的投票結果,查查當年誰投的贊成票。通過事后震懾提高投票者的責任心,增強其做出公正、準確和合理判斷的“意愿”。這樣,可以約束投票者,也便于以后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