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證監會研究在創業板建立單獨層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聯網與高新技術企業在新三板掛牌一年后到創業板上市。筆者認為,降低上市門檻的同時,應高度關注投資者利益保護。
2014年5月14日公布實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企業要在創業板IPO上市,在盈利方面可選擇滿足兩套標準,要么最近兩年連續盈利、最近兩年扣非凈利潤累計不少于一千萬元,要么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少于五千萬元,無論哪套標準,都要求企業最近一年盈利,另外企業不存在未彌補虧損。在創業板建立“單獨層次“,自然也要遵循創業板規定,也就是說,虧損企業想通過IPO方式進入創業板,門都沒有。虧損企業或可通過先在新三板掛牌一年再進入創業板,借助轉板來可規避盈利要求。
即使為虧損企業上市打開口子,也不能完全將門檻取消,為此需要明確企業轉板上市的條件。成熟市場轉板機制值得參考。紐交所和納斯達克對企業上市,都設有多套上市標準,其中的很多套標準,均不涉及對盈利的要求。比如納斯達克最高級的“全球精選市場”有4套上市標準,均不涉及對盈利的要求,主要圍繞收入、股東權益、市值、總資產、股價(不低于4美元)等主要指標;如果OTCBB掛牌公司符合4套上市標準中的一套,就可直接轉板到全球精選市場。河南眾品2007年底就從OTCBB轉板到納斯達克全球精選市場。
筆者認為,借鑒成熟市場轉板機制,在為互聯網等行業公司上市而建立的創業板“單獨層次”時,也可以圍繞收入、股東權益、市值、總資產等指標制訂多套上市標準;另外還要設定一些基本條件,比如最近三個月在新三板股價均不低于4元、公司治理符合規范等等。當然,轉板上市畢竟是個后門,除了這個“單獨層次”,創業板其它層次還不宜接納企業轉板上市,否則就容易引起制度不公和監管套利。
允許虧損企業上市,有些大股東或私募股本(PE)就可能為了獲取暴利而推動虧損企業上市,因此,為保護投資者利益,需要大股東、PE的減持進行約束制度。筆者認為,對于轉板上市的公司,應借鑒IPO上市規定,要求大股東承諾自上市之日起3年內不減持、PE等應承諾自上市之日起1年內不減持。另外,轉板時公司不應附帶有公開發行行為,否則需要滿足盈利標準。當然,轉板時公司更不應附帶存量發行,否則虧損企業還沒有上市,股票就流轉到其他投資者手里。
另外,要明確創業板“單獨層次”的退市制度。目前《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虧損即暫停上市,連續四年虧損則終止上市。創業板的“單獨層次”是否也適用這些退市政策?筆者認為,嚴格的退市制度是防止大股東出于不良動機而上市的最有效制度,這個“單獨層次”也不宜搞特殊化,也應遵守創業板的退市規則。當然,已經連續三年虧損的企業不宜上市、否則一上市就得暫停上市,至多允許連續虧損兩年的企業上市,這樣公司上市后最起碼有兩年時間證明自己的盈利能力;即使連虧4年而終止上市,由于新三板與創業板建立暢通管道,又何必擔心其退市的負面效應?隨著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的推進,未來創業板也不排除有新的更嚴格退市制度出臺,筆者認為,創業板的這個“單獨層次”將來也應該嚴格執行。
允許虧損企業上市,還要有完善的做空機制相配合。目前A股的融券機制基本沒有怎么發展。成熟市場之所以敢于讓虧損企業上市,就是因為有完善的做空機制,由此市場才具備真正的價格發現功能,有了這個功能,大股東就不容易套取股市泡沫,加上1美元股價這一退市標準,真正差的企業很容易退市。做空機制是依靠市場自身力量實現自我完善的有效機制,是股市的清道夫,但目前各方對做空機制似乎存在偏見,A股市場有“惡意做空”名詞,卻沒有“惡意做多”之說,似乎股票上漲就是好事、下跌就是壞事,殊不知,正是股價泡沫把散戶害得最慘,沒有無端泡沫,股民也不會高位被套,因此應該高度重視做空機制的發育完善,加強對空方合法利益保護,要防止一些人濫用“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阻嚇做空者。
讓虧損企業上市,可能還需完善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目前創業板雖然規定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但投資者只要自愿承擔市場風險,創業板基本是人人可進。未來創業板設立“單獨層次”,其中的風險較大,或許應該對“單獨層次”提高投資者準入門檻,只允許能夠基本識別風險的投資者進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