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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IDC的承諾與高通案的走向
      要求IDC切實履行承諾,展示了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有效規制移動互聯技術市場限制競爭行為的智慧與能力。
      2014-05-27   作者:蘇華(中國社科院美國所副研究員)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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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IDC的反壟斷調查涉及反壟斷與知識產權保護的互動。國家發改委決定中止調查,針對IDC涉嫌濫用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要求IDC切實履行承諾,展示了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有效規制移動互聯技術市場限制競爭行為的智慧與能力。
        ●與IDC案相比,高通反壟斷調查涉案事實更為復雜、牽涉面更廣。中止調查IDC對高通案走勢有何啟示?
        ●競爭與知識產權保護是增長與創新的必要保障。但是,以保護知識產權之名掩蓋損害競爭與消費者之實將難逃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鷹眼,將受到我國《反壟斷法》的有力規制。

        2014年5月22日,發改委會宣布對IDC涉嫌價格壟斷案中止調查。IDC反壟斷調查源于企業舉報,涉及反壟斷與知識產權保護的互動與權衡。發改委指出,中止調查的原因是IDC的承諾能夠消除涉嫌壟斷行為的后果,依據是《反壟斷法》第45條。
        在移動互聯時代,專利與標準的結合產生了標準必要專利。近年來,華為、美國交互數字公司(InterDigital,下稱IDC)、高通、三星、蘋果、谷歌等公司間的知識產權與反壟斷糾紛日益升級。
        發改委在本案中如何運用反壟斷武器?IDC承諾為何能夠消除涉嫌壟斷行為的后果?發改委調查中的美國高通公司的行為與IDC行為具有類似性,中止調查IDC對高通案走勢有何啟示?基于發改委公開信息、華為訴IDC案、相關媒體報道以及美歐韓日規則與案例,我們可以作出分析。

        界定相關市場與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繞不開標準必要專利

        發改委指出,IDC公司涉嫌濫用在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市場的支配地位。
        “相關市場”是個案中競爭與限制競爭行為所影響的商品和地域范圍。根據傳統反壟斷邏輯,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需完成兩個前提步驟:第一,界定相關市場;第二,認定行為人在相關市場上占有支配地位。
        伴隨反壟斷法的現代化,反壟斷分析的結構主義逐漸淡化,市場界定的重要性相對降低。如果能夠獲取反映競爭效果的直接證據,執法機構可以倚重直接證據而非市場界定,有關競爭效果的證據也可以反過來支持市場界定。
        美歐有關專利反壟斷案件相關市場界定和市場力量認定的討論已持續多年。美國1995年《知識產權許可的反托拉斯指南》指出,技術市場包括被許可的知識產權及其近似替代物,即足夠近似到可作為替代物的技術或貨物,可實質上限制許可人市場支配力的行使。
        在歐盟,歐委會在評估谷歌收購摩托羅拉移動時指出,由于沒有替代物,摩托羅拉移動持有的每個標準必要專利本身構成一個獨立的相關市場。在2014年4月針對三星濫用標準必要專利的決定中,歐委會采用了類似的市場界定思路。
        在華為訴IDC案中,深圳中院和廣東高院認定,3G無線標準的每一項必要專利是任何欲進入3G無線通訊產業的經營者所必須的,專利權人的每一個必要專利許可難以為其他技術許可所替代,因此每一項必要專利構成一個獨立的相關市場。IDC辯稱,由于標準專利的特殊性,僅憑其自身的必要專利技術不可能制造任何終端產品,同時,還有其他標準必要專利的擁有者,因此,IDC自身的專利無法構成相關市場。
        筆者認為,個案中的市場界定與市場地位認定需進行具體分析。本案市場界定與市場地位認定的關鍵因素是,為生產符合特定技術標準的移動終端產品,制造商繞不開IDC的標準必要專利,由此產生的“專利套牢”效應足以印證IDC實質的市場控制力。因此,發改委認定IDC在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市場上占有支配地位是經得起挑戰的。

        IDC違背FRAND承諾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發改委指出,經調查,IDC涉嫌濫用在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市場的支配地位,實施壟斷行為,包括對我國企業設定不公平的高價許可費、要求我國企業將所持有的專利向其進行免費反許可、將非標準必要專利和標準必要專利進行捆綁許可等。
        標準必要專利是實施特定標準而必需的專利,其持有人的許可行為必須遵守公平、合理、無歧視(FRAND)承諾。IDC涉嫌違法行為實質上是違背FRAND承諾的表現。
        不公平的高價許可費
        據報道,按一次性支付專利許可使用費,IDC給華為10.54億美元的專利許可費報價是給蘋果公司報價的19倍,給三星報價的2倍多。
        FRAND原則旨在制衡標準必要專利權人的專利行使行為,但并不要求專利權人對每位被許可人設置同樣的許可條款。筆者認為,發改委規制IDC定價行為的關鍵不在于報價具體有多高,而在于IDC為實現高價使出殺手锏。在與華為多次協商無果時,IDC向美國特拉華州法院起訴華為專利侵權,并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啟動337調查,企圖通過禁令救濟在美國市場封殺華為而迫使其接受高報價。
        濫用禁令救濟扭曲許可協商過程,導致反競爭的許可條款,迫使被許可人支付超出專利技術實際價值的高額許可費,損害創新和消費者福利。因此,IDC錯在濫用禁令救濟,單方迫使善意被許可人接受高價。該行為涉嫌構成我國《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支配地位的不公平高價。
        2013年,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有關谷歌反壟斷調查的結果及美國司法部與專利商標局《基于FRAND承諾的標準必要專利救濟政策聲明》,對濫用禁令救濟持類似立場。濫用禁令救濟行為在歐盟同樣受到規制。2014年4月,就摩托羅拉移動針對蘋果公司尋求禁令救濟,歐委會認定摩托羅拉違反歐盟競爭法,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免費反許可
        免費反許可為何具有危害性?日本執法機構的立場具有啟發意義。高通曾強迫日本廠商在制造、銷售用于CDMA用戶單元或CDMA基站的集成芯片時,將其所有的知識產權免費反許可給高通。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認定該行為導致日本廠商無法主張其知識產權,打擊廠商基于CDMA標準的研發動力,加強高通的市場強勢地位,損害技術市場的公平競爭。公正交易委員會于2009年9月發布命令,禁止高通直接或間接向日本廠商要求免費反許可。
        基于同樣理據,IDC要求我國企業將其專利向IDC免費反許可,涉嫌構成我國《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條件。
        捆綁許可
        搭售與捆綁銷售是常見的商業行為,多數情形下無可厚非,甚至是必要的。但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搭售與捆綁銷售本質上是經營者將其在結賣品市場的競爭優勢不公平地傳導至搭賣品市場上,從而限制搭賣品市場的競爭。
        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2009年7月向高通開出約2.08億美元罰單,正是因為高通使用條件折扣,將芯片與CDMA技術專利搭售,對僅購買高通技術但不購買其芯片的廠商收取歧視性高許可費。該行為有力地排斥了芯片競爭者,加強了高通在韓國芯片市場的地位,將其高達98%的市場份額維持了10余年。
        本案中,IDC將非標準必要專利與標準必要專利捆綁許可,將其標準必要專利市場上的優勢傳導至非標準必要專利市場上,加強了IDC全球許可協議的整體定價權。該行為涉嫌構成我國《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的搭售或捆綁銷售。

        IDC的承諾

        發改委指出,2014年3月,IDC提交中止調查申請,提出消除涉嫌壟斷行為后果的具體措施。發改委認為IDC的承諾措施能夠消除涉嫌壟斷行為的后果,恢復市場競爭秩序。
        在反壟斷調查期間,IDC積極配合調查,與華為就專利許可費和其他條款達成和解協議,同時表示將參照對華為的許可條件與我國其他企業進行專利許可談判。據悉,本案各方已撤回相關訴訟和投訴。
        關于對我國企業不要求免費反許可、不進行捆綁許可和不直接尋求禁令救濟,筆者根據IDC官網5月22日新聞發布,獲得細節如下。
        第一,每當IDC向某一中國無線終端產品制造商許可其2G、3G、4G無線移動標準專利組合時,IDC將提供選擇權,允許該廠商選擇僅包含IDC無線移動標準必要專利的全球許可,IDC在與該廠商談判與達成許可協議時遵守FRAND原則。
        第二,作為IDC許可報價的一部分,IDC將不要求中國廠商同意將其擁有的相似類別的無線標準必要專利免費互惠交叉許可給IDC。
        第三,在IDC因其無線標準必要專利受侵犯,針對中國廠商尋求排除令或禁令救濟之前,為解決任何IDC無線標準必要專利全球許可的費率和其他條款問題,IDC將向該廠商提供通過公平、合理程序達成快速而有約束力的仲裁的選擇權。如果該廠商接受IDC有約束力仲裁的提議或以其他方式就有約束力的仲裁機制與IDC達成協議,IDC將根據仲裁協議與專利許可協議條款,避免針對該廠商尋求排除令或禁令救濟。
        上述第一和第二條承諾糾正了IDC免費反許可和捆綁許可行為。第三條承諾的實質是,發改委未直接干預FRAND許可費率,而是通過限制IDC濫用禁令救濟保護善意被許可人。
        2014年4月,就三星針對蘋果公司在德國法院尋求禁令救濟,歐委會作出決定,接受三星提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承諾。IDC第三條承諾與三星對歐委會的承諾本質上基本一致。發改委IDC決定和歐委會三星決定均反映了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規則的最佳實踐。

        IDC反壟斷調查的亮點

        發改委IDC反壟斷調查充分考慮中國市場的競爭條件,實體分析與美歐韓日類似案件趨同;救濟措施恰當有力,保證我國企業公平參與競爭,有效實現《反壟斷法》目的,是嫻熟運用法律、個案分析的實例。
        IDC反壟斷調查展示了發改委運用《反壟斷法》經營者承諾制度的能力。中止調查以監督機制為后盾,不等于放任涉嫌違法行為,也不必然導致終止調查。一旦IDC未履行承諾或有其他法定情形,發改委將依法恢復調查,這將可能導致極為嚴厲的處罰。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反壟斷法》除要求及時公布禁止和附條件批準經營者集中決定外,未要求執法機構公開其他類型的執法決定。發改委及時公開中止調查決定,此前通過新聞發布會公開IDC等案件進展,是主動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提高透明度、建設陽光政府的典范。在IDC接受調查時允許律師到場,展現了行政執法機構對當事人抗辯權的尊重與保障。

        高通反壟斷調查走勢展望

        高通涉嫌違法行為與IDC行為具有類似性,包括涉嫌不公平高價、歧視性定價、搭售等。但由于高通同時是手機芯片市場和無線通信標準必要專利市場的領軍企業,該案事實更為復雜、牽涉面更廣,涉嫌違法行為所導致的反競爭效果和福利損失可能更嚴重。
        目前尚不知高通對其行為是否提出任何客觀的正當化理由或任何承諾措施。筆者認為,發改委或將參考IDC調查經驗,據個案情形,公正、無歧視適用《反壟斷法》。
        競爭與知識產權保護是增長與創新的兩個必要保障。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持續增強,反壟斷執法應避免對合法的知識產權行使行為橫加干涉,挫敗創新激勵機制。但是,以行使知識產權之名掩蓋損害競爭和消費者之實的行為將難逃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鷹眼,將受到我國《反壟斷法》的有力規制。
        在從“中國制造”到“中國創造”的轉型中,我國政府和企業需要掌握全球規則與相關法律。企業在加強自主創新的同時,要勇于在跨國私人訴訟和行政程序中歷練,打破壟斷,參與全球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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