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中國證監會通報新股發行承銷檢查結果處理情,其中對情節較為嚴重、社會關注度較高、市場負面影響較大的我武生物項目承銷商海際大和采取“3個月暫不受理其證券承銷業務有關文件”等。
在今年1月IPO重啟后的新股發行過程中,各種亂象叢生,新股詢價、配售環節黑幕重重。因此,證監會能夠對這種行為及時地進行查處,是值得肯定的。但這種查處必須體現出對違法違規行為的“零容忍”,要予以嚴懲,而不是撓癢癢。
從證監會對海際大和的查處來看,處罰明顯偏輕,其違法違規行為所帶來的利益絲毫不受影響。在我武生物的網下配售中,不僅享有優先配售權的社保基金與公募基金沒有享受到優先配售的權利,而且國聯安旗下一專戶投資組合獲配比例高達100%,自然人柳海彬獲配比例高達50%,明顯存在利益輸送行為。
面對上述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只是暫停海際大和3個月的證券承銷業務受理,“責令處分有關人員”、“出具警示函”等,這樣的處罰對于后來者絲毫沒有“警示”意義,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對違規違法行為的縱容。
應該說,新股發行環節所面對的利益關系是厚實的,也是錯綜復雜的。不論胳膊是往內拐還是外拐,都涉及利益的不同走向。因此,這就要求新股發行環節務必堅守“三公”原則,確保新股發行的公正性。而要做到這一點,對IPO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嚴懲是必不可少的。
那么,該如何嚴懲IPO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呢?以對海際大和的查處為例,至少需要從這樣三方面予以懲處。一是要沒收不當得利者的獲利,并處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目前對海際大和違規行為的查處絲毫不損害不當得利者的利益關系,這樣的查處是對不當得利者的包庇。二是加大對海際大和在相關業務上的查處力度,比如暫停受理其證券承銷業務的時間不少于一年,同時取消有關當事人的從業資格。三是將涉嫌“中簽返點”犯罪行為的當事人移交司法機關查處,追究其法律責任。若依此查處,顯然更能震懾后來者,更能打擊IPO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