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一部更加嚴厲的法律,固然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但再嚴格的法律,都可以在辦公桌上輕松地制定出來,嚴格的監管卻需要無數監管部門和人員,一日不可懈怠地努力工作才可能實現。
日前,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就此次修法強調:“我們既然決定修法,就要從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出發,對那些喪盡天良、蓄意害人的違法犯罪分子,要通過修法,給予他們最嚴厲的處罰!”
這些鏗鏘的話語一方面表達了中央政府決心改善食品安全現狀,打擊食品安全犯罪的決心,同時也證明媒體將《草案》稱為“史上最嚴食品安全法”并非虛言。
將《草案》與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年通過并實施)對照不難發現,在前幾章的修改中,除了新增對網絡食品銷售的監管措施之外,基本是一些技術性、細節性的修改、補充。但對第8章“監督管理”和第9章“法律責任”,卻有較大幅度的修改和新增。譬如在新增的第105到第108條中,對食品安全信息的統計、發布,對食品安全部門與公安、司法部門之間的銜接配合,都作出了具體規定。在第9章中,則就食品生產企業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法律責任,規定了更加詳盡也更加嚴厲的處罰措施。其中新增的就本地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對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依法問責的規定,更是強化了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在食品安全領域的責任,有助于地方政府加強對食品安全的重視程度和監管力度。如果這些更加嚴格的具體規定都能得到切實落實,則李克強總理所稱的“嚴厲的處罰”,就有可能真正實現,我國食品安全的現狀也會得到相當程度的改善。
但不必諱言的是,法律制定得再嚴格,畢竟也只是紙面上的制度。如果沒有嚴格有效的監管、監督,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現象就無從發現,所謂“最嚴厲的處罰”也就無從談起。
幾天前,央視剛剛曝光了江蘇省興化市一家生豬屠宰場的內幕。這家無證屠宰場公然為活豬注水,每天可為市場提供近萬斤注水肉。更可怕的是,在這家屠宰場里,駐站的衛生防疫人員完全放棄監管責任,任由屠宰場工人自行“檢疫”,看似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完全棄守。而就是這樣一家公然存在的屠宰場,在當地曾連續4年被舉報,當地監管部門居然以“一次也沒查到”而放任不管。面對這樣的監管真空,即便是“史上最嚴”的法律,又如何能帶給犯罪分子“最嚴厲的處罰”?
實際上,現行“食品安全法”討論、頒布之時,也曾被稱為“史上最嚴”,如果該法能夠在嚴格監管的基礎上得到嚴格落實,我國食品安全狀況也決不至淪落到令消費者“談食色變”的程度。回顧“史上”最嚴重的幾次食品安全事件,幾乎沒有一例是由于“無法可依”而發生。相反,那些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案件,都是在監管不力甚至監管真空的情況下不斷發生、積累,直至對消費者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影響后,才得到法律的懲罰。在這個過程中,監管、法律都淪落成跟在悲劇和媒體后面收拾殘局的被動角色。
因此,修訂一部更加嚴厲的法律,固然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但再嚴格的法律,都可以在辦公桌上輕松地制定出來,嚴格的監管卻需要無數監管部門和人員,一日不可懈怠地努力工作才可能實現。如果套用那個被用濫了的木桶理論,則我國的食品安全水平,取決于監管這塊“短板”。就現狀而言,這塊短板真的很短。在有些地方,已短到不能再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