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14日召開常務會議,會議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其中指出,對于侵害公眾食品安全的行為,要加大處罰力度,并將建最嚴處罰制度,形成社會共治格局。構成犯罪的,依法嚴肅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加重對地方政府負責人和監管人員的問責。(5月15日《新京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簡稱《食品安全法》)各項修訂摸準了當下食品安全問題的病灶,在升級到2.0版本之后,其運行效力值得期待。但我們也應知道,再完美的法律也并不必然意味著善治,更為重要和關鍵的問題是,執法環節是否能不折不扣地執行法律?恰恰在這點上,這次修法似乎著墨不多。向來弱勢的執法環節,能否托得起修訂后的《食品安全法》的尊嚴與效力,是一個問號。
重塑食品安全格局,修法只是一個方面,完善和提升執法環節效能,也是應有之義。此次修法一個重要內容便是建立“全過程管理”,這一修訂顯然是針對如今條塊分割的“碎片化管理”而言的。若要形成“全過程管理”的監管形態,必須要重新架構一套匹配“全過程管理”的執法平臺或者機制。
如何才能在食品安全諸環節中,將質檢、工商、公安、城管、衛生、消協、媒體等職能部門與社會組織的力量整合在一起,實現社會共治呢?各地相繼建立的食品安全委員會便是一個現成的平臺。作為“協調議事與集體行動”的機制,各地的食品安全委員會,必須被賦予更大的權力和權威,使其有能力聯絡并實現部門協調與聯合行動。惟其如此,完善的法律加上強力的執法,才有可能早日看到食品安全形勢進入良性循環拐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