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創興資源發布奇葩公告,引起各方關注和議論,筆者認為應對此出臺進一步規范措施。
目前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政策,對信披格式有嚴格要求,比如證監會發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系列文件,而滬深交易所也制訂有一系列的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上市公司各種信息發布都有相應的格式,沒有多少自由發揮空間,不少已經模板化,有的甚至只需上市公司填進數字即可。另外,信息披露的內容需要真實、準確、完整,也即應該陳述事實。
創興資源此次公告的格式和內容都比較雷人,其中稱,“我司知道有個姓黃的人在背后操縱,十年前他就利用媒體寫文章威脅敲詐過并得手。為達目的,他請人寫文章攻擊我司及公司創始人陳榕生先生。……近期他又使出威脅、恐嚇、敲詐的手段……”。目前創興資源實際控制人、董事長為陳冠全,為前任董事長陳榕生之子,創興資源這個公告,或主要是實際控制人的感情宣泄,其中的“威脅”、“恐嚇”、“敲詐勒索”等用詞,都應是出于個人感受或判斷,而非以陳述事實為主,有點大字報的味道。但公司實際控制人也未必是圣人,更不能由其代表司法機關對他人的行為做出“恐嚇”、“敲詐”等定論。另外,文中“姓黃的人”到底指誰,外人也摸不到頭腦。顯然,這個公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都存在一些疑問。
上市公司“大字報式”的公告之所以能夠出現,主要是因為“信息披露直通車”制度。實行直通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無需經交易所事前審核,可將其直接提交至交易所網站及其他指定媒體予以發布。上交所直通車業務適用于股票在上交所上市的所有公司,約有66%的公告類別上市公司可自行登記直接披露;深交所自2014年1月13日將直通披露公司范圍擴大至信息披露考核為A、B、C的公司,占深市上市公司數量的98.76%,直通公告類別擴大至除存在操作風險之外的全部公告類別。上交所微博稱,4月29日下午創興資源按事前審核公告類別提交“臨2014—12號”公告,上交所隨后于17時30分將公告通過信息披露系統退回公司;只是創興資源又自行按事后審核公告類別,在信息披露系統提交同一份公告。
從創興資源等案例可以看出,信息披露直通車制度已經存在一些潛在的漏洞。隨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自主性增強,信息披露已經不再像以前那么嚴肅,有的信息數字后面多一個0或少一個0,多一個“萬”字或少一個“萬”字,小數點前移一位或后移一位,各種錯誤已經司空見慣,直至此次創興資源的咆哮體“大字報式”公告出現,其內容和格式更是讓人大開眼界。
為防止直通車制度所帶來的副作用,筆者認為需要盡快采取相關措施,予以完善。首先,要縮小直通車制度適用的范圍。滬深交易所均出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評價(考核)辦法,上交所根據上市公司信披評價情況將其分為A、B、C、D四大監管類別;深交所將披露質量劃分為A、B、C、D四個等級。建議僅對上一年度A類公司適用直通車,上市公司當年一旦出現信披違規、該年取消直通車資格;另外,縮小直通車適用的公告類別,比如,凡是涉及有業績、業務數字的公告,一律不得適用直通車。
其次,應發揮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督制約作用。上市公司信息發布,不能成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的個人傳聲筒,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有其整體利益,信息發布應建立內部約束機制,這方面應該讓獨立董事予以監督制約。
其三,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質量與其再融資等聯系起來。對于虛假陳述沒有誠信的企業,應剝奪其再融資權利一段時間。
最后,要嚴懲有關主體利用直通車制度進行信息誤導或欺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若有差錯,會發布更正公告,但之前公告發出,或已對投資者產生利益損害,不能因為有了公告更正,之前公告出現的錯誤就既往不咎,仍需追責,事實上一般上市公司公告前面都有“本公司董事會……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等字眼。交易所可據此對責任主體采取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此外,如果信息誤導可能構成虛假陳述,甚至附帶二級市場內幕交易或市場操縱的,對其中的所有違法違規主體都要嚴查嚴辦,予以行政處罰、追究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