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四審,新環保法終于成行。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相較于之前的環保法,這可以算得上是一部嚴刑峻法,大大增加了企業違法成本,其中規定,對污染企業罰款將上不封頂。
剛剛過去的蘭州水污染事件,茂名PX項目事件,以及京滬經常爆表的PM2.5……在環境污染如此嚴重的當下,各方對環境的關注度也持續上升,任何關于環保的問題都會成為社會熱點,有的甚至演變為矛盾沖突。新環保法的誕生可謂恰逢其時,既回應了民眾關切,也體現出國家對環境保護的重視。
之前的環保法之所以收效甚微,很大原因就在于處罰過于寬松,環境污染企業違法成本太低,守法成本則太高,地方政府為了發展地方經濟,當地環保局不敢嚴格執法,等等。
新環保法則加大了懲處力度,大幅提高了企業的違法成本,允許對部分違法行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對于責令改正而不改正的行為采取按日計罰制裁;增加了公益訴訟的主體,這也是我國首次引入公益訴訟制度,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由之前的十幾家擴大到三百多家;對履職缺位和不到位的官員要求引咎辭職等。
針對地方保護主義問題,新環保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并要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此外,新環保法還體現出人人參與環保的理念,明確“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公民應當增強環保意識,采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的義務”,保護環境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
當然,新環保法也還有缺憾,比如環境保護監管體制仍未能完全理順。我國環境問題之所以比較嚴峻,除了之前的措施不力之外,管理制度以及職能部門的協調、銜接等也還不夠順暢。如環保部門在大氣防污方面,和氣象部門、交通部門是有些爭議甚至沖突的;水污染防治方面,環保部門和水利部門的責權利關系難以明了;海洋方面,環保部門和海洋部門職權上有些糾葛,是否應該總體上明確環境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仍值得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