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我國有關環境保護的立法數量不少,但環境質量越來越差,就是因為違法成本太低。”4月22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鷹表示,“按照我們調研了解的情況,一個10萬千瓦的發電機組,每天的環保成本大概是五六十萬元,如果不開環保設備就等著罰款1萬元,誰不會算這個賬?運行環保設備比違法罰款,每年要多支出上億元。”(《中國青年報》4月23日)
沒有相關法律,污染企業的一些行為似乎可以找到借口,而有了環保法律,污染企業卻不遵守,這戕害的不只是法律尊嚴,更會造成惡劣的“示壞”效應。環保立法越來越多,環境質量卻越來越差,這不外乎兩點原因:其一,即信春鷹副主任提到的“違法成本過低”,污染企業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其二,執法者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無意嚴格執法。
環境違法成本過低,早已不是新聞。去年5月9日,環保部通報的華北六省市地下水污染專項檢查結果表明,受檢查的2.6萬多家企業中,55家企業存在利用滲井、滲坑或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排放、輸送或者存貯污水的違法問題。目前,各級環保部門對424家企業責令限期改正;對88家企業處以罰款,總額達613萬余元。消息傳出,輿論大嘩。88家排污企業被罰款613萬元,每家平均只有7萬元左右,這簡直太溫柔了!但不能歸咎于執法部門,即便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違法企業處以50萬元的最高額罰款,也高不到哪里去。
只有規定最嚴格的處罰制度,才能讓企業樹立“不是企業消滅污染,就是污染消滅企業”的環保意識,真正履行企業的環保責任。相應的,應建立污染評估機制,根據治污成本確定處罰數量。污染容易治污難,罰款須遠超于治污的成本。比如治污成本是1億,對排污企業就應該處罰翻倍,這樣才能使排污企業權衡利弊,有所忌憚。除了經濟處罰,更需讓污染企業的責任人承擔刑事責任,否則他們會認為交了“保護費”就可安心排污。
據信春鷹介紹,解決環境違法成本過低的問題,是本次修法要著重解決的問題,希望修改后的環保法通過之后,相關部門能抓緊解決企業和公眾反映的執法不公、選擇性執法等問題。必須注意到,一些執法者由于收了好處,或在地方保護主義支配下,故意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甚至包庇違法企業。
日前,媒體披露了去年環保領域的一些腐敗案件,比如,安徽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環保領域大案窩案共查辦133人,包括廳級干部1人、處級干部20人、區縣環保局局長8人;福建環保廳原副廳長王國長因收受巨額賄賂,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日前被移送司法機關處理;2013年7月,廣東省東莞市環保局原局長袁紹東因收受兩家公司老板的賄賂共870萬元,而被依法懲處。可見,腐敗和監管缺失是一些環境問題造成重大影響的幕后推手。法律應該約束違法企業,更應該約束違法的環保官員。
“治污先治官,治官先治人”,防治污染,必須雙管齊下,一方面懲處那些把法律不當回事的污染企業,另一方面加大對違法環保官員的懲處力度。惟有如此,才不會環保立法越來越多,環境卻越來越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