騙取養老、醫療等保險金或待遇的行為,在實際執法中的處理方式有時不一致,這類行為今后或被明確為欺詐公私財物的行為——前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解釋草案提交審議。
此次擬對現行刑法和刑事訴訟法7個法律適用問題作出解釋,其中,4條刑法解釋,涉及單位犯罪、虛假出資、騙取社保和食用珍貴野生動物。而在這4條刑法解釋中,明確宣示騙取社保以刑法治罪的條文受關注最廣,這一方面是因為社保問題攸關民生,尤其是低保問題直接關系到低收入者的生計;另一方面也在于,騙保行為現實中并不少見,一些開豪車住豪宅卻享受低保待遇的案例時有曝光。
從法律效力的角度來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刑法相關條文,在統一治罪原則之外,實際上等于通過法律文本的補漏,強化了刑法對騙保行為的威懾力。以往,法律威懾不能說沒有,只是在治理尺度上,刑法對騙保行為缺乏明確界定。刑法中關于“保險詐騙罪”的規定,主要針對的是商業保險,而不是社會保險。在出現類似案例時,呈現出刑事責任、行政處分甚至追回社會保險金即不予追究等不同程度的懲戒尺度。法律適用不統一,消解了其權威、剛性。
鑒于此,通過治罪標準的明確統一來強化對騙保行為的約束,是對現實的及時回應。不過,徒法不足以自行,防范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領域騙保行為的出現,從嚴治理所宣示的法律剛性必須在執法層面以及司法層面形成銜接。解釋草案的通過與落地,只是意味著立法層面完成了拾遺補缺,執法層面的問題,比如強化對社保領取的把關作用,避免內外勾結衍生出的執法者缺位;司法層面對治罪標準的嚴格恪守,對職能人員瀆職的剛性懲處,都是避免騙保行為的題中應有之義。
此外,在社會監督逐漸強勢的當下,打通社會監督的制度性管道,也是必要之舉。比如,此前屢有報道的開豪車領低保現象,通過民間監督力量及時識別并不困難。低保領域類似“關系保”“人情保”現象的出現,既緣于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的缺失,更緣于民間監督舉報通道并未能夠建立健全。正是職能機構的監管失位,加上社會監督力量的無奈缺位,導致騙保行為的有恃無恐。
將騙保行為引入詐騙罪的治理范疇,無疑社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劃下一條紅線。而基于規避騙保發生的考慮,立法層面即將解決的治理尺度問題,落到現實中,還離不開社保管理模式有針對性的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