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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記者從蘭州有關部門了解到,造成蘭州自來水苯超標的原因已查明,系中國石油天然氣公司蘭州石化分公司一條管道發生原油泄漏、污染了供水企業的自流溝所致。據了解,自流溝是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第一水廠與第二水廠之間的一條輸水溝,溝下有蘭州石化的管道。記者
陳斌/攝 |
蘭州水污染事件造成了相當大的社會影響。4月14日,5位蘭州市民到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被以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為由駁回起訴,也激起了社會反響。作為一個曾經參與松花江流域水污染處理的環境法學專家,筆者對與這次蘭州水污染的訴訟有關問題談一些看法。
石化廠應對自來水廠承擔賠償 自來水廠應對用戶承擔責任
這次水污染事件中存在兩個法律關系。
第一個法律關系是侵權法律關系,即自來水廠與污染者的侵權關系。本案中,自來水污染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水廠自流溝中出現了含油污水。而出現含油污水的原因是,自流溝附近的中石油蘭州石化曾發生泄漏事故致一些渣油和消防污水滲入地下。也就是說,中石油蘭州石化是侵害者,自來水廠是受害者。不論事故發生于何時,由于中石油蘭州石化侵害行為和影響目前還存在,未有效消除,且造成了污染事故,所以其應當對蘭州自來水廠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承擔最終的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個法律關系是合同法規制的供應水合同關系,即自來水廠和用戶之間的關系。由于用戶受到損害,額外增加了購水的費用,所以形成了一個合同違約的法律責任問題。
如果自來水廠及時履行了水質檢測和通報責任,那么僅向自來水用戶承擔沒有供應合格水的違約責任,之后再由自來水廠向污染者中石油蘭州石化追究污染侵權責任,即可。如果自來水廠沒有及時履行自己的應有檢測責任,在采取應急措施前,致使一些自來水用戶使用了一段時間的污染水,使市民蒙受損失,或者身體受到影響,使損失擴大化,就應當向自來水用戶承擔一定的過失責任。
依據現有的立法自來水用戶沒有環境侵權訴訟權
如果黃河水體受到污染,一般來說,在黃河水體享有直接水權的單位即辦理合法取水、用水許可手續的單位和個人,如自來水廠、江邊工廠、江中網箱養魚戶等,他們的合法取水權和用水權受到直接的侵害,屬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直接利害關系人。此時,他們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針對侵害行為享有民事起訴權。因為黃河水體未受到污染,所以本案不存在這個問題。
本案中,黃河水體沒有被污染,而是自來水廠取水口后邊的引水道或者自流水道受到污染,那么就不存在黃河直接取水用戶的索賠和追責問題,只存在自來水廠有權針對中石油蘭州石化提起侵權訴訟的問題。
本案中,自來水廠的水質受到污染,那些依靠自來水公司供水的居民、餐飲業主、洗浴業主等,他們可否就污染造成的損失或者額外的經濟負擔享有環境污染侵權的環境民事起訴權呢?目前,學者們的觀點還不統一。有的認為,他們因為別人的過失而受到了不應有的損失,就應當得到賠償。還有的學者認為,依據現有的立法,他們不享有環境污染侵權的民事起訴權,因為他們和污染行為沒有形成目前法律所認可的直接法律關系,即直接利害關系。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自來水用戶只能依據合同法起訴自來水廠違約
本案中,依靠自來水公司供水的居民、餐飲業主、洗車業主、洗浴業主只是和自來水廠形成了合同關系,他們要起訴,只能依據《合同法》第121條之規定以第三人(歷史上的石油泄漏者)的原因造成自來水廠未按照合同約定供水而起訴自來水廠,訴因是自來水廠在不是不可抗力的情況下沒有向用戶提供符合質量的自來水。
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筆者認為現行環境民事起訴權的法律規定是科學、合理的。筆者認為,應該修訂現有的不利于有效地保護社會利益的《民事訴訟法》、《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甚至《合同法》,讓所有受影響的民事主體均享有非重疊的環境污染民事起訴權。
現在誰提起環境污染公益訴訟都可能面臨法律障礙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但是前提條件是提起的主體只能是法律規定的團體和組織,把公民排除在外了,所以蘭州中院拒絕受理5個市民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有一定的道理。
現在,任何組織和團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都可能面臨法律障礙,因為目前的環境法律并沒有規定哪些組織和社會團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正在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擬作出規定,但是它畢竟還沒有頒布實施,所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目前缺乏可操作的支持條件。
建議修訂《環境保護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時,對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范圍、提起條件、提起程序等做出充分的規定。
法院應該積極維護公民的環境權益
國家強調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但是地方法院在面對社會化的環境污染事件,從松花江污染事件到蘭州污染事件,總的來說,社會普遍感受到環境訴訟在法院層面存在障礙。這就助長了違法企業繼續違法的氣焰,不利于法治中國的建設,在環境污染嚴峻的時代,這種局面應當早日結束。其實,法院受理了違約或者侵權之訴,又能有什么大不了的后果?相反地,卻有利于提升當地的法治化水平。
總書記和總理都說過,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的審理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社會中存在著對法院的不信任,法院拒絕受理水污染起訴,更讓社會對法院失望。這一起事故的處理,也許是地方和法院系統貫徹落實中央要求的一塊試金石,也可以是司法積極審理環境案件的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