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尤其是眾籌模式的崛起,克服和豐富了我國場外市場發展的瓶頸和困局,逐步成為發展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內容。
“眾籌”一詞最初來源于英文“Crowdfunding”,是公眾搜索(Crowdsourcing)和微型金融(Microfinancing)二詞含義的融合。顧名思義,眾籌的含義就是面向公眾籌集資金,特別指以資助個人、公益慈善組織或商事企業為目的的小額資金募集。美國將眾籌分為捐贈眾籌和股權眾籌兩種,二者的區別主要在于投資者注入資金的目的不同,前者的投資主要是出于公益目的而不要求凈回報(捐贈眾籌的投資者并非完全沒有回報,但這種回報往往不能給投資者帶來凈資產的增加,例如為西藏的客棧捐助資金而回報僅為客棧的會員卡);而后者的投資是出于單純的資本增加的目的而為種子階段(Seed
Stage)或初創階段(Start-up Stage)的企業注資。
應當指出的是,中國語境下的“股權眾籌”有著不同于傳統眾籌概念的含義。在中國現行的法律體系下,向公眾募集資金的典型且唯一的方式是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行為,而任何其他形式的面向社會大眾的公開募股的行為都被認為是非法集資行為,受到嚴格的控制和打擊。因此嚴格意義上來講,在中國并不存在股權眾籌得以扎根的法律土壤,現有的所謂“股權眾籌”平臺,如創投圈、天使匯、大家投等通過限制投資者資格、人數或投資金額等方式避免被視為非法公開發行股票的平臺,因而中國所謂的“股權眾籌”實質上是一種私募或者說半公開的融資行為。
對于目前蓬勃發展的股權眾籌模式,必須認識到這是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如風險投資一樣,股權眾籌的投資風險大,而且投資者傾向于對失敗的可能性大而成功后的預期收益非常誘人的高新產業的投資。另外,由于私募的特征,我國的股權眾籌最重要的環節在于投資者的審核階段。“領投+跟投”的創新模式為眾籌的安全性提供了一定保障。眾籌模式的崛起,可能會取代交易所模式。也就是說,未來可能不需要線下的股票交易所,這樣的實體線下交易所可能會被取代,或者可能會被重構。用證券法監管眾籌,恐怕是未來趨勢。
筆者認為,對股權眾籌的規制應當以保護投資者、促進中小企業的原則為出發點,從對平臺的規制、對初創企業的鼓勵和對投資者的分類三個方面展開,以投資者分類制度為基礎,做出前瞻性的、基礎性的規則。為了盡可能保護投資者,政府應當對投資者審核做出整體上、原則上的規定,不能過早地將籌資公眾化、公開化。同時,可以要求初創企業承擔一定的信息披露義務,由平臺或第三方機構負責對項目進展和企業發展的審核,以防止集資詐騙,防止投資者利益受損。當然,這種義務不能規定過重,而致使創業期的中小企業難以開展業務。在這方面,中國應當借鑒美國JOBS法案的立法經驗,重視JOBS法案第三部分生效后美國金融市場的變化,特別是消費者保護方面的變化。例如,美國眾籌平臺leading
club的P2P,實際上接受美國證監會的監管。
我國證監會去年已經成立了《證券法》修改小組,其中對證券的概念擴大是一個必然的趨勢。將股權眾籌當作證券份額來監管,將是未來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