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監管范式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任何金融創新必須向市場披露創新目的、風險敞口和風險規避方案。
據悉,日前由央行牽頭,包括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工信部等多部委,正加緊制定一份針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辦法,對其按照“負面清單”原則,實施分類監管。
當前互聯網金融公司對金融監管表現出些許不適應癥狀,部分人士擔憂,即將制定的監管秩序會遏制市場正在迸發的金融創新空間。其實,合理正當的監管與金融創新,是護航金融市場健康發展的一體兩面,只要監管本著鼓勵互聯網金融發展和創新的基調,讓金融創新在規范化的監管秩序中前行,避免其搭錯便車,這就是件有益的事;過度把監管與金融創新放置在對立面,很容易使金融創新蛻變成監管套利式貓鼠游戲,進而搭錯班車并扭曲金融創新航向。
其一,包容金融創新的自由應以風控與安全為前提。市場信息分散在不同市場主體中,且呈離散分布,信息不對稱和不完備性不可能因大數據、云計算等數字技術的發展而徹底被消除,這意味著基于個體理性選擇的金融創新,無法有效克服個體理性下的集體非理性,而這是市場外部性和降低市場外部性的監管存在的法理。目前國內互聯網金融風險隱患日益凸顯,一則由于國內個人和企業信用體系不完善;一則互聯網公司尚未為客戶信息提供有效的安全防護體系,導致客戶不愿輸入更多真實信息和真實顯示偏好,使互聯網公司甄別客戶信息真偽成本過高,難以有效篩別市場信息噪音,但一些互聯網公司在利用客戶流量資源介入金融銷售等業務的同時,又變相做起信用中介業務,最終其在為客戶提供創新便利的同時,暴露出了未被管控的敞口風險,進而使金融創新對市場的解構勝于解構。
同時,個體理性選擇存在行為自由邊界,“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內核是特定市場主體創新活動的自由不能妨礙其他人的合法自由權利,否則不設防的金融創新容易陷入自由悖逆。目前國內流行的許多互聯網金融創新,其實未能在降低交易成本與提高風險管控能力中找到有效均衡界,即其交易創新的自由忽略了客戶信息和資產的安全風險,暴露出了日益明顯的金融創新道德風險。當前各界應反思,目前投機式監管套利的互聯網金融是一種創新,還是過去郵政儲蓄的電商化,以及慎思被國內人士不屑一顧的美國互聯網金融,尤其是Lending
Club、Ripple等,以理解金融創新的條件。
其二,金融監管的理念和范式,直接影響著市場創新的航向。過度陷入市場主體微觀行為的正面清單監管,無疑將沖擊市場創新的空間、動能和航向;而合規監管將最大限度地約束權力,最小化權力對市場創新活動的阻力。當前國內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亟須監管部門走出正面清單的行政干預式監管思路。
為此,在金融創新方面,要避免創新陷入自由悖逆,新的監管范式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任何金融創新必須向市場披露創新的目的、可能的風險敞口概率分布和風險規避方案,及創新中各市場主體的權責等;同時,監管部門制定負面管理清單,就不同類型的金融服務制定不同監管秩序;此外,還需構建辯方舉證、集體訴訟等制度,發揮市場自律自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