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晚間,漏洞報告平臺烏云網連續發布兩條漏洞報告,稱攜程安全支付日志可下載,導致大量用戶銀行卡信息泄露,其中包括持卡人姓名、身份證號等信息。
攜程網的安全漏洞,雖然在兩小時之內便已修復,不過是否造成損失還有待觀察。從技術上講,正如相關人員所說,攜程的漏洞永遠是補不完的,安全架構有問題。可以說,相關網站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意識不足,遠比信息泄露本身更可怕。
而攜程網的信息泄露事件,再度讓公眾對個人信息安全產生憂慮,如何為個人信息撐起“安全傘”,亟待制度解答。
2013年,在“查開房”網站事件中,免費提供公民酒店入住詳細信息查詢的網站被曝光,公民隱私遭大范圍泄露。除此之外,快遞單倒賣、母嬰信息泄露……公眾信息幾乎處于不設防的層次。可以說,攜程網的安全漏洞正是時下信息安全的真實寫照,其偶然之中有著必然的因素。就安全本身來說,除了技術上的漏洞之外,缺乏嚴格的責任界定才是最大的安全隱患。
之前,有媒體對攜程網儲存用戶信用卡信息的做法提出質疑,并指出“銀聯明文規定禁存信用卡信息”,然而攜程網卻以“系國際慣例”給予應對。孰是孰非難有明確判斷,公眾信息安全建立在行業的自律和責任者的自話自說上,從根本上還是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外界的質疑和憂慮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沒有統一的法律要求和安全要求,就不會有清晰的責任主體和保護標準,安全責任就難以落實,個人信息也不可能獲得保護。雖然目前我國的民法、刑法等法律法規中均有個人信息保護的條文,但說法不具體,不明確,界定范圍不清晰,并不具有操作性,無法打擊信息安全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發揮不了保護的作用。
另外一個需要重視的問題是,時下關于信息安全領域,分散的管理主體不僅降低了監管效率,也容易逃避責任。
據不完全統計,除了承擔信息安全監管工作的工信部,公安部、國家保密局、國家密碼管理局、衛生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銀監會、證監會[微博]、鐵道部等部門都有規章文件涉及個人信息保護。
責任主體的“九龍治水”,從而導致了立法的“前快后慢”——個人信息保護立法自2003年被納入立法規劃以來,依然沒有取得實質性進步。
而攜程網式的信息安全事件足以說明,立法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也為立法的遲滯不前再次敲響了警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