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制政府資產負債表盡管有助于通過資本市場、輿論等社會監督來約束政府債務風險,但政府治理機制、產權制度和法律制度才是約束和化解政府債務風險的命門所在。比如,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對政府或有債務有重大影響,土地制度也會顯著影響政府資產的質量和規模,金融法律規范下的金融創新更是對債務的流動性和融資的可得性有著顯著影響。從總量上看,將政府債務增速限制在經濟增速之內應成為鐵律,這應該得到立法的確認。
為尋求健全地方政府債務治理機制的途徑,明確“誰負債,誰償債”的償債主體責任,業內人士提出了加快編制地方政府資產負債表的構想。
經過近十年的負債積累,隨著我國經濟結構的轉型,政府性債務面臨著嚴峻考驗,尤其是隨著2014年各地政府債務償還高峰期的到來,化解政府債務風險成了中央政府今年的六大重要任務之一。面對國外記者提到的政府債務風險問題,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表示,去年開展的審計結果表明,政府債務風險整體可控,而且中國政府債務率還在國際公認的警戒線以下。與此同時,為解決新型城鎮化的融資,新的規劃發展戰略對市政債提出明確方案。長期而言,地方政府的市政債不可避免,但不容忽視的是,明確政府事務的邊界才是最終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難題的關鍵。
據審計署公布的數據,截至2013年6月底,全國政府性債務為30.27萬億元人民幣,其中全口徑地方政府性債務合計17.89萬億元,地方政府舉債來源過度依賴銀行貸款和過度依賴土地償債,容易引發財政和金融風險交叉感染。盡管中央領導和有關部委一再強調政府債務風險整體可控,但與2010年相比,省級、市級、縣級政府債務余額分別增長了61.75%、56.34%和77.34%,快速增長的債務規模和短期集中償付的壓力,無疑讓社會各界都捏了把汗。
特別是前天美聯儲在貨幣政策會議上宣布,從4月起將月度資產購買規模從650億美元縮減至550億美元,同時調整有關聯邦基金利率的前瞻指引。市場普遍估計,這一出乎國際市場預料的大動作將會成為打向中國高房價一記重拳,并由此將對我國經濟造成難以估量的沖擊。對此,我們不能不有足夠的思想準備。
從目前業內人士提出的各種編制地方政府資產負債表的方案來看,地方債務由地方人大審核,地方政府自主發債等似已成為共識。
實際上,自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以來,為尋求金融危機內在的因素,經濟金融界提出了多種多樣的解釋,其中一個值得關注的就是從國家資產負債表來探索國家內在發展的機制,這尤以辜朝明對日本的深度研究最為典型。辜朝明先生對日本長期的資產負債表研究,對國內學界對于地方政府債務的研究很有啟迪。在2010年度審計結果出來后不久的2012年,由經濟學家馬駿、曹遠征和李揚牽頭的三個團隊開始分別嘗試編制我國的國家資產負債表,而馬駿的國家資產負債表研究已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視,F在看來,通過建立我國的國家資產負債表來約束地方政府債務風險,已成為一個發展共識。事實上,建立我國的國家資產負債表最為關鍵的意義,在于約束政府債務,進而倒逼政府職能轉型,由此進一步減少政府在經濟領域的干預職能,進一步強化市場的作用,從而推動整體經濟結構轉型。因此,從這一點來看,編制政府資產負債表僅僅是邁出了第一步,下一步更為關鍵的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確政府與市場與社會的邊界,確保相關政府職能轉變的穩定性與延續性。
從已發布的地方政府債務審計來看,地方債最大的風險在于其不透明性。過去地方政府發債,潛規則強制替代明規則是既成事實,地方政府的負債余額絕大部分是隱形發債。所以,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的要“陽光化”地方債務,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把地方政府性債務納入預算管理,推行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防止和化解債務風險。
經過了35年的改革開放,我國相應的市場經濟制度和規范已基本建立,但是,由于體制的歷史因素,政府資產負債表難以準確編制乃至難產,這是因為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政府與市場和企業的關系一直沒有處理好,以致始終無法劃清政府與市場,甚至與國有企業的邊界。再加央地財稅關系改革尚處于中途,盡管分稅制改革已有20年,但中央與地方對事權和財權關系劃分依然爭論不休,省級以下分稅制改革更難以推進,鄉財縣管體制則讓鄉鎮在新型城鎮化建設過程大受掣肘。還有,政府與居民的關系也尚未理清,尤其社會保障制度和體系建設,直接關系著政府龐大的或有負債。另外,產權關系不清晰也是重要因素,比如土地所有權問題,城市土地尚有70年使用權,農地的承包屬性、集體土地無主化以及土地改變性質直接關系的財產權利分配,業已成為影響地方政府資產負債表的重要變量?梢韵胍,政府與市場、企業、地方和居民的關系還在不斷調整之中,甚至連邊界都劃分不清楚,又怎么能準確界定資產和負債的權屬和數量呢?
基于上述認識和判斷,筆者認為,將編制政府資產負債表作為地方政府自主發債的條件是一個必須糾正的認識誤區。試想,對地方政府的約束機制都還沒有建立起來,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以及缺乏第三方債務評級的體系,這些都對地方政府發債缺乏有效約束,若允許地方政府自主發債,則債務泛濫一定難以避免,即使讓地方人大監管也不行。再比如,現行預算法由于沒有細化地方政府預算案的格式和內容要求,使得人大代表乃至專家都無法審議,而人大代表同時兼任政府官員的特點,又使人大難以真正發揮職能。當然,約束政府債務是一項世界難題,西方發達國家就因政府治理模式的民主化,讓代表著各種利益的議員團體不斷推出滿足各種民意的預算案,可政府債務卻由此水漲船高。這些現象,我們在歐債危機和美國國債危機中都已見識過了。
所以,編制政府資產負債表盡管有助于通過資本市場、輿論等社會監督來約束政府債務風險,但也不能將其作用抬得太高。畢竟政府治理機制、產權制度和法律制度才是約束和化解政府債務風險的命門所在。比如,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對政府或有債務有重大影響,土地制度也會顯著影響政府資產的質量和規模,金融法律規范下的金融創新更是對債務的流動性和融資的可得性有著顯著的影響。
不管怎么說,推進編制政府資產負債表,現在的難點在如何準確劃分政府與市場、企業、地方和居民關系的邊界。從總量上看,將政府債務增速限制在經濟增速之內應當成為一條鐵律,這應該得到立法的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