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物價局近日公布“停車場差別化收費方案”:一類地區住宅小區露天停車場從過去每小時1元上漲到每15分鐘1元,上漲幅度達300%;路邊咪表停車從每15分鐘2元上漲到每15分鐘5.5元,最高限價由80元/天提高到176元/天,漲幅均超過200%;商業停車場由半小時5元上漲到15分鐘4元,漲幅為60%。(《人民日報》3月18日)
此次廣州市停車費上漲幅度之大,確實令人咋舌。顯然,此舉意在提高車輛使用成本,使人們減少開車出行,以緩解交通擁堵。在本質上,提高停車費相當于變相征收交通擁堵費,這一做法是否合理、能在多大程度上緩解交通擁堵,人們此前多有爭論,此處不贅。筆者的疑問在于:停車收費有必要實行政府定價嗎?或者說,政府有權強制停車場提高收費標準嗎?
有些停車場的收費標準,確實應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比如機場、車站、碼頭的配套停車場,政府投資興建的公共停車場和市政工程附屬公共停車場,路邊停車收費也應該由政府定價。但是,住宅小區停車場、商業停車場怎樣收費,卻不應該由政府說了算。道理很簡單:這些停車場既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公共場所,也不是政府所屬停車場,若其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就猶如政府給餐館的飯菜定價,管了不該管的事,名不正言不順。
具體而言,住宅小區停車場的收費標準,應該由小區物業與業主協商確定,政府沒必要插手干預;商業停車場的收費標準,則應當“隨行就市”,由市場來調節,政府不應該也無權強令其漲價。停車場也是講求經濟效益的,當停車位總體上供小于求,無須政府強令,他們自然會漲價;而當停車位總體上供大于求,政府強令其漲價,必然導致一些停車場“生意”冷清、收益下降,以至于車主、停車場經營者雙方都不滿意。在這方面并非沒有“前車之鑒”:此前,北方某市提高中心城區停車場收費標準,結果一方面導致路邊亂停車現象大量增加,另一方面使得一些停車場“下有對策”、陽奉陰違,暗地里降低收費標準,以吸引更多車輛入內停放。這說明,政府不該管的事情,往往也是管不好的事情。
政府致力于緩解交通擁堵,初衷可贊,但是,初衷再好、目的再正確,也不能逾越權力邊界、過度干預市場。中央一再強調要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凡是市場能夠自行調節的,政府就要退出。這些要求代表著當前改革的大方向,需要各級各地政府切實轉變觀念,依法規范使用手中的權力。
近年來不少地方都取消了停車收費的政府定價,比如前不久合肥市將停車收費分為兩種模式:機場、車站、碼頭的停車場以及政府興建的公共停車場,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定價;商業停車場以及商場、酒店、娛樂場所、寫字樓的配套停車場,收費標準則實行市場調節價。
相信市場的力量,充分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政府不必管、不該管的事情就不要管。只有這樣,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才能逐步理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