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政府信用支持下的金融信用之外,我國目前還不具備形成其他主體信用形式,信托業不過是銀行信用的延伸而已。以我國當下的情形,剛性兌付沒有什么不好,關鍵是要明確影子銀行產品中各方權責、控制監管套利、建立透明的違約處理機制。
雖然中誠信“誠至金開1號”最終沒能釀成違約事件,但是業內人士都將此看作整治影子銀行市場秩序、開啟2014年金融改革的最佳案例選擇和時間選擇。
首先,與門檻低(一般在5萬元)、涉面廣的理財產品投資人相比,該信托產品投資準入門檻為300萬,僅涉及700多高凈值委托人,違約波及面很窄,如果違約,是對投資者風險教育和警示的最佳案例選擇;其次,該信托產品各方責任不清晰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中誠信托和工商銀行之間,誰是發起方、誰是通道方,誰承擔盡職調查責任,即便在第三方接盤、投資人退出后,仍無清晰答案;再次,該產品集中體現了我國信托行業的各種亂相:信托責任不清晰、受托人盡職調查和委托人風險自擔流于形式、信托抵押權得不到維持等等。而且,該產品涉及地方政府隱性擔保、影子銀行、過剩產能清理和金融改革,要真違約,對于推進2014年政府多項重點工作意義非凡。
但是,與《信托法》完全背離的剛性兌付潛規則在我國大行其道,卻不該從信托業本身缺失信托責任、風險自擔原則來追究,也不能靠回歸信托業“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信托本質來解決問題。信托業之所以違背信托基本原則而背負剛性兌付的壓力、默認剛性兌付的潛規則,是因為以信托業為核心的信用模式創新是銀行信用的延伸和代名詞,而銀行信用背后則是政府信用,這是投資者對信托產品趨之若鶩,信托業有信托之名、無信托之實的根本原因。
在我國,所有影子銀行的源頭都在商業銀行,因為商業銀行是我國傳統金融信用的唯一代表,凡是印有銀行的金字招牌,都是政府信用的典型代表,老百姓都放心把錢存到那里,根本不必問有沒有風險。只有通過銀行的渠道,才能把影子銀行資金需求和資金供給方(銀行存款戶)對接起來。近年來,在鼓勵金融創新(如利率市場化)和通過利潤、規模激勵商業銀行運營的大環境下,商業銀行有動力將資金來源和應用從表內搬向表外,表現在銀行之間、銀行與信托、銀行與證券、保險和基金等其他市場化融資渠道的合作。于是,就相應誕生了如同業、理財、信托和資產管理等影子銀行的主體形式。銀行同業負債的比重由2006年的6.6%上升到了2013年的13.4%;銀行業金融機構理財產品余額從2012年的7.6萬億增長到2013年的10.6萬億;信托業資產管理規模在2013年11月底達到10.67萬億元,更是坐上了金融行業的第二把交椅。
各種影子銀行的產品,之所以受到投資者的認可,是因為這些產品都是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發售的,對接的是銀行各種理財產品、同業資金等,老百姓將這些產品視為存款的替代品,隱含的是銀行的擔保。所以,投資者都是通過銀行理財經理介紹而購買影子銀行產品的,如果沒有銀行的銷售渠道,這些影子銀行產品很難對接到作為資金供給方的投資者。即使對接到資金剩余的投資者,若銷售渠道不是的銀行的話,也很難銷售出去。也就是說,投資者之所以購買這些產品,并非是出于對產品本身投資收益和風險的比對而做出的選擇,而是出于對于銀行的信任,這是信托風險自擔的基本原則無法適用的根本原因,也是剛性兌付必須存在的根本原因,就像銀行對于存款安全的隱性承諾一樣,這就不難理解為何所有影子銀行投資都是“假股真債”。
銀行之所以愿意和能夠以自身為中心來拓展影子銀行業務,首先是利潤和規模激勵導向使然。近年來,高成本的影子銀行資金從無到有,已達到銀行存款規模的15%,而在貸款定價低、存貸款比例限制(70%)、資本和撥備計提的影響下,傳統貸款業務難以滿足收益要求和規模擴張,銀行資金應用只能向高收益的領域走、以影子銀行的形式走;其次是信貸緊縮使然。2010年以后,信貸環境整體趨向緊縮,而信貸投向在房地產、地方融資平臺的結構性緊縮更加嚴厲,而這些原來就是銀行貸款投向的領域,信貸緊縮后,這些領域的貸款需求被迫避開緊縮限制,通過高成本的影子銀行的渠道來滿足;再次是金融監管激勵和監管漏洞不匹配使然。監管層鼓勵以利率市場化為主線的金融產品創新,而金融監管上卻存在
“一行(央行)三會(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對于跨領域業務創新協調監管的缺失,致使銀行能輕松通過創設銀行同業返售、銀信、銀保、銀證等跨部門的表外業務形式;最后是政府隱性擔保使然。無論是房地產、地方融資平臺、“兩高一剩”行業,都關系到地方的經濟增長、就業和社會穩定,信貸緊縮并不能自動促成產業轉型,地方政府擔保下的融資需求依然如故。而有地方政府擔保、有抵押物,銀行風險自然就消解了不少。
因此,同業資金和理財產品類同于存款,信托產品類同于貸款,有擔保、有抵押、有通道,這是銀行高風險貸款區別于一般貸款的保全之策。信托產品會出麻煩,但投資者的資金不能出問題,因為這些資金是從存款轉化來的。因此,看待信托業剛性兌付的潛規則和有信托之名、無信托之實的信托亂象,不能從信托業本身入手,更不能從打破剛性兌付來還原信托業本來面目。畢竟,除政府信用支持下的金融信用之外,中國目前還不具備形成其他主體信用形式,信托業不過是銀行信用的延伸而已。無論表內業務還是影子業務,不過是不同風險評估下的銀行融資模式,核心是通過不同的風險定價為企業融資,無優劣之分。以我國當下的情形,剛性兌付沒有什么不好,關鍵是要明確影子銀行產品中各方權責、控制監管套利、建立透明的違約處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