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快速發展,既帶來了好處也帶來了監管的問題。
第一,互聯網金融解決了小微企業“融資難”問題。以阿里金融為例,數據顯示,從2010年4月阿里巴巴在浙江成立小貸公司開始,阿里金融累計為超過20萬家客戶提供融資服務,累計貸款總額超過700億元。其中,淘寶和天貓商城中的賣家占據多數。第二,互聯網金融用小額貸款服務于小微企業,實現資金資源的優化配置,降低了不良貸款風險。據阿里金融報告統計,阿里金融的不良貸款率為1.02%,而中國整個銀行業的小微企業貸款的不良率在5.5%~6%之間。第三,互聯網金融一掃以往金融服務效率比較低的頑疾,極大提高了交易效率。互聯網金融一周7天、一天24小時可隨時隨地線上交易。傳統金融機構完成單筆信貸成本大約2000元,阿里金融只需2.3元。
互聯網金融優勢與效率顯而易見,但是,新事物的產生總是伴隨著風險。一方面,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源于長期的金融壓抑、互聯網企業的較強創新力,以及一定程度的監管套利。一些互聯網企業為了銷售理財產品,自掏腰包給投資者補貼收益,而這種帶有惡性競爭嫌疑的銷售行為,在傳統金融的監管下是很難出現的。另一方面,互聯網金融準入門檻低,眾多非金融機構短時間內大量介入金融業務,增加了金融機構冒險經營的動機。盡管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鏈上的部分業態和部分環節受到了監管,但從整體上看,混業經營難以清晰界定其監管歸屬,還處于無門檻、無標準、無監管的“三無”狀態。此外,互聯網金融獨有的快速處理功能,也加快了風險積聚的速度。
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和普惠精神,是金融制度改革中意外之喜,而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秩序,是互聯網金融監管面臨的重要課題。互聯網金融監管能否體現適當的風險容忍度變得相當的重要。
互聯網金融作為新出現的金融業態,從誕生的第一天開始充滿了草根性。因此,在實施監管時,既允許一定的“試錯性”,又要與傳統金融業態一視同仁,在所從事的金融業務相同時,原則上就應該受到同樣的監管;針對互聯網金融企業存在著線上和線下業務的差別性,都要進行同樣監管,確保監管的一致性、全面性和一貫性。
針對互聯網金融混業經營、監管標準不一的問題,需要實行有區別監管,發揮監管的靈活性,使監管不僵化、不死板。對于影響小、風險低的,可以采取市場自律、注冊等監管方式;對于影響大、風險高的,則必須納入監管范圍,直至實行最嚴格的監管,從而構建靈活的、富有針對性與有效性的監管體系。
針對互聯網變化快的風險隱患的特征,實行動態監管,建立數據的采集和分析體系,以保障在便捷金融服務的同時,不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