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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給“資本下鄉”戴上法律籠頭
      2014-01-22   作者:張文廣(中國社科院國際法所)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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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隨著一個追求高品質、安全食品的龐大消費人群的形成,占有農村土地的最佳時機已經到來,不少工商資本挺進農村,低價獲取稀缺的土地資源,為未來的高收益奠定基礎。
        ■資本下鄉是柄雙刃劍,地方政府獲得了政績和稅收,工商資本低價獲得了稀缺的土地資源,整個交易鏈條中受損的可能就是農民。農民可能面臨失地的風險,農村可能出現土地非農化、非糧化現象。
        ■資本下鄉需要政策引導和法律規制,需要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修改《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嚴格依法流轉,促進農村基層民主建設,設立嚴格的資本準入和監管制度。

        近年來,河北灤南縣倴城鎮積極與國際一流生態種植集團合作,投資7億元建設了占地1.07萬畝的大型現代農業示范園。農業園實現了用電腦和手機遙控大棚果蔬的澆水、施肥等工作,成為集高端農產品生產、農業高新技術研發推廣、觀光休閑旅游于一體的現代農業示范基地。
                         新華社發(鄭勇/攝)

        最近幾年,關于工商資本下鄉的消息不絕于耳。2013年3月,廣東世榮兆業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告,稱公司擬控股筑邦投資,利用后者已經獲得的租賃土地資產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作開發旅游地產。聯想控股董事長柳傳志透露,聯想在農業板塊的投資已經超過十億。類似的報道還有高盛集團投資養豬場,阿里巴巴董事長馬云種普洱,京東商城董事長劉強東種水稻等等。
        為什么這些行業背景迥異的企業均將目光投向農村?在給農村帶來資金、技術、人才和信息的同時,資本下鄉將會產生什么新問題、新挑戰?如何從法律層面上予以規制?這些問題,值得政府和社會各界深思。

        資本下鄉的目的,是低價獲得農村土地、追求高額利潤

        資本不是活雷鋒,資本下鄉也不是為了做慈善。短期內,資本下鄉可能會無利可圖,甚至還會出現虧損;但從長遠看,資本下鄉的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益,甚至是壟斷利益。畢竟,土地資源是有限的,市場供求規律也難以人為改變。從根本上講,資本下鄉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兩個:
        第一,隨著公眾對高品質、安全食品需求的不斷增加,投資農業逐漸變得有利可圖。
        目前,一個具有較強消費能力和價格承受能力的群體已經在中國形成。同時,近幾年,食品安全問題頻繁發生。較高收入群體對價格的承受能力較強,愿意為高品質、安全食品付出溢價。考慮到中國巨大的人口基數,即使只有10%的公眾愿意為安全食品支付高價,都將是一個巨大的市場。資本正是看到這種需求,意識到這個正在成形的市場,才甘愿投資農業,為未來的高收益奠定基礎。
        第二,政策允許,地方鼓勵,占有或控制農村土地的最佳時機已經到來。
        土地屬于稀缺資源,其獨占性、不可再生性導致土地的價格易漲難跌,在我們這樣人口眾多的國家尤其如此。從長遠看,土地流轉是一個難以逆轉的趨勢,中央控制的是流轉的速度,強調的是尊重農民意愿。目前,由于務農不賺錢,很多農民都選擇了外出打工,其流轉土地的意愿較強,流轉的價格也不高。對于工商資本而言,此時介入農村土地流轉,可以低價獲取大量的稀缺資源。一旦將來有機會將農地轉換用途,工商資本將獲得巨大的收益。

        資本下鄉是柄雙刃劍,不加引導和限制可能產生弊端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先后出臺了多個惠農措施,取消了農業稅,提高了收購價格,增加了農業補貼,“三農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改善。然而,由于耕種規模不大,資金匱乏,技術落后,信息不暢,務農收入仍然偏低。大量的青壯年勞動力選擇了外出務工,一些農村土地長期處于閑置狀態。
        從政策角度考慮,通過一系列的優惠措施,吸引工商資本下鄉,通過人才、資金、信息和技術的流入,引進先進的經營管理方式,擴大農業生產規模,增加農業的科技含量,提高農業抵御風險的能力,促進農民收入的提高,不失為一個好的選擇。然而,實踐中,一些地方往往重鼓勵輕引導。資本的逐利性及談判能力的不對稱性,導致工商資本下鄉在一些情形下不但沒有給農民帶來實惠,反而產生了不少消極影響。
        第一,土地流轉期限太長,規模太大,速度太快,農民面臨失地的風險。
        為了獲取穩定的回報,工商企業下鄉時,承包期限有時長達三十年。若涉及“四荒”地,租賃期限更是可能長達五十年,甚至是七十年。除流轉期限較長外,土地流轉的規模也十分可觀,不少企業動輒就是幾千畝,甚至是幾十萬畝的規模。不少合同約定,流轉期限屆滿后,如果農民要收回土地,則需要對工商資本對土地的改良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作價補償。農民不能支付補償的,土地則由工商資本繼續承包或租賃。
        資本關注的是長遠利益,農民看到的是眼前利益。如果不考慮二者在知識、能力上的差別,不及時出臺保護農民利益的法律、政策和限制措施,農民可能會在事實上失去土地,成為土地流轉的受害者。
        第二,農民的意愿沒有得到充分尊重,強迫現象時有發生。
        一些企業在介紹其投資農業的經驗時,往往建議資本下鄉時最好“與集體簽訂合同”而“不要與農民簽訂合同”。一些地方,為了招商引資,往往強迫農民解除承包合同,將集體的所有土地或大部分土地低價承包或出租給一家企業。這種作法不符合現行法律的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大行其道,究其原因還是利益驅動。地方獲得了政績和稅收,工商資本低價獲得了稀缺的土地資源。整個交易鏈條中唯一受損的群體可能就是農民。
        第三,非農化、非糧化現象嚴重,若不加以糾正,勢必會加劇通貨膨脹,影響糧食安全,擾亂城鎮化進程。
        根據現有政策,中央對企業流轉土地后是否種糧沒有嚴格要求,只是強調鼓勵和引導城市工商資本到農村發展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種養業。部分工商資本在“圈地”后并不發展農業,甚至變相進行房地產開發。在一些地區,工商企業租地種糧食的只有6%。即便承包、租賃的土地用于農業用途,工商資本也往往選擇種植經濟作物,定位高端市場。由于土地資源的稀缺性,高收入群體的食品安全固然有了保證,但是由于供應減少,食品價格全面上漲或將難以避免,這將會直接影響到國家糧食安全,最終可能會影響工業化、城鎮化進程。
        第四,農民的心理、農村的社會結構發生了巨大的改變,增加了不穩定因素,給農村治理帶來了新的挑戰。
        不少地方在宣傳資本下鄉的好處時,往往強調農民可以從中獲得雙重好處:既可以獲得土地租金,又可以獲得工資收入。這種說法,對能夠進入下鄉企業工作或外出務工的人來說確實如此。然而,為了提高勞動生產率,降低經營成本,僅有約20%的農民能被下鄉企業雇用。很多留守農民面臨既無法進入企業打工,又無地可種的窘迫局面,生活質量不升反降。這勢必為社會穩定留下隱患。

        資本下鄉需要政策引導和法律規制

        經驗證明,適度的規模經營有利于土地整理,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產出率。對我們這個缺少優質耕地的國家而言,土地適度集中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為揚長避短,充分發揮資本下鄉的積極作用,國家應制定細則,完善法規,對資本下鄉進行必要的引導和規制。
        第一,從戰略高度上認識糧食安全問題,堅持十八億畝耕地紅線不動搖。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老百姓需要的不僅僅是吃得飽,還要吃得好,吃得安全。堅持十八億畝耕地紅線不動搖對內也是一種政治承諾,對外是一種戰略威懾。只有堅持農地面積不減少,我國的糧食安全才能夠得到保障,進口糧食的價格才能處于可承受的區間,生態環境的承載能力才能得到鞏固和提高。
        第二,堅持農村土地基本制度不動搖,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打消農村土地私有化的預期。
        實踐證明,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總體上是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縱觀世界各國的經驗,二戰后全世界沒有哪個國家主張推行以資本為主導的農業,沒有哪個國家制定政策法規改變農民家庭經營的方式,而是都在改善農民家庭經營的環境,為他們提供組織化生產的條件。目前,市場上關于農村土地私有化的傳言很多,大量資本下鄉承包耕地、林地和荒山,跟這種預期有關。中央應及時表態,重申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不動搖,堅持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不動搖。
        第三,制定“正面清單”,明確工商資本能夠進入的農業范圍,設立嚴格的準入和監管制度,堅持用途管制,依法進行農村土地流轉。
        《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土地流轉“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中央政策也多次強調,工商資本應當投資適合企業化經營的環節,與農民共同發展、共同富裕,而不是取代農民。事實上,鑒于土地資源的稀缺性,為保護農民權益,提高土地產出率,許多國家都有限制工商企業直接經營農地的法律規定,在監管方面也有比較成熟的經驗。我國應充分總結國內外的經驗和教訓,制定資本下鄉的“正面清單”,對工商資本承包、租賃農村土地設立嚴格的準入和監管制度,建立風險防范機制,推廣使用土地流轉標準合同。
        第四,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促進基層民主,加大投入力度,提升農民的談判能力。
        由于利益驅動,實踐中各種違法亂象并不少見。鑒于農村土地承包制度執行中出現的新情況,應對《農村土地承包法》進行必要的修改,進一步明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農戶合法財產權利,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土地流轉的是經營權,承包權不變。十八屆三中全會為土地流轉指明了前進的方向,但具體措施應當在修改《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后出臺,試點啟動之前應獲得必要的授權。
        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嚴格依法行事,不得擅自替農民做主。對于涉及村民利益的事情,必須經村民討論決定方可辦理。此外,政府還應加大投入力度,推動農民協會、合作社的發展,落實各項惠農措施,通過科技下鄉、人才下鄉、信息共享、財政補貼、利息優惠等措施鼓勵農民從事農業發展,增強農民的談判能力和議價能力,平衡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政府、工商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改變單個農民在土地流轉過程中的弱勢地位。
        第五,正確理解、嚴格貫徹中央政策精神,加大執法力度,堅決追究違法者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當前,在我國很多地區,土地對于農民有著重要的經濟價值和社會保障作用,大量農民依舊把務農視為最重要的謀生手段。中央不反對農村土地流轉,但強調流轉的前提必須是依法、自愿和有償,強調的是適度規模經營。
        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農村土地的精神概括起來就是“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權利”、“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損害農民的基本權益”。因此,土地流轉必須要充分尊重農民意愿。強迫農民流轉的合同一律無效,違反法律規定的合同一律無效。對于土地流轉過程中和資本下鄉后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違法行為,必須依法處理,嚴格追究違法者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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