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隨著互聯網的發達國內出現了各種各樣的電子支付手段,無論是舶來品比特幣,還是基于網絡實物交易誕生的“支付寶”,這些新生事物在最終本質上都不過是銀行賬戶之間貨幣轉賬手段,但從一般利用者的支付手段而言,它們在現實中越來越接近現金,以至于有人將它們全部籠統的叫做“電子貨幣”。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實際上銀行間很早就實現了電子信號傳遞金融信息,而這里的電子支付手段是指利用IC卡、密碼、開放式通信網絡(互聯網)實現支付并完成結算的支付形式,而且目前看來它主要被用于消費者的交易。參照海外的經驗而言,如信用卡的電子化、電子支票、網上銀行等都可以列入這一范疇。而這些電子支付手段的普及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需要滿足三個要求:安全性,特有的便利性,對現金特性的繼承。
目前國內的各種電子支付手段,無論是第三方支付,還是正蓬勃發展的移動支付,便利性的提高都特別明顯,人們不再需要去銀行排隊填表就可以付款購物,打車可以通過微支付,由于不存在面額制約,在額度內可分割利用沒有找零的煩惱等等,這些新事物為人們的生活帶來更多色彩。然而就安全性和對現金特性的繼承而言,目前的新事物們似乎還存在很多問題。比如支付寶就被報道過客戶信息的流失,而且很多支付手段只能在發行方可以掌控的框架體系內部使用,不具有現金那樣到哪都可以(必須)被接受的“一般受容性”。
涉及到貨幣和支付手段的安全性而言,首先就是事前的不可復制性——價值的不可偽變造,其次是必須具有對不正當行為的可追蹤能力,這二者必須是同一個體系化工程。對現金特性的繼承,更是電子支付手段不斷被大眾接受的必要條件。現金的一個特征是額面就能直觀的體現價值的大小,在使用時不需要事前繁瑣的檢查,加上體制的強制性而具有了最廣泛的流通特權。不特定金融機構,不特定交易主體間都可實現直接支付和最終結算。
其次,就是現金最具有爭議性的一面:匿名性,因為紙幣和硬幣自身不會留下交易履歷。電子支付手段能多大程度上對應這種需求?對于國內的新興互聯網貴族企業們而言估計還是個沒有擺上桌面的課題。但隨著市場容量的擴大,利用者的增多,客觀上必然要求與之配套的監管體系。
實際上,國際清算銀行多年來不斷的對這些新事物有著新的認識和監管要求,而各國貨幣當局也不斷的在適應和調整監管。就我國而言,充分尊重民間創造力發揮市場積極作用的同時,在行業規范、安全標準、市場準入條件等基礎設施的建設上也有必要與時俱進。雖然各種支付手段的擴張必然都伴隨其發行企業的利益,但如果這個手段無法讓使用者具有最普遍的開放式空間,即無法實現更大的自由交換功能,那么其前途大概都很艱難。但類似微信這樣不直接占用使用者現金資源只提供支付平臺的新型便捷支付手段是否可以從類似于信用卡這樣的傳統支付手段中借鑒具有可靠性的安全標準?都是值得企業自身和監管當局需要思考的問題。
因為即便現在這些電子支付都集中在小額度交易,但隨著利用基數的擴大,單個企業的管理一旦出現問題給整個支付體系帶來的風險是不可小覷的。反言之,市場創新提供手段的創新,當局主導安全性的提升,必然伴隨著由于電子支付手段的機會成本降低,結果就是單筆交易額度的提升,這對于節約成本、提高效率、抑制洗錢等不法行為都有著很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