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重啟以來,最為市場熱議的是新股定價過程。隨著多只新股配售結果公布,有投資者質疑市盈率過高,承銷商和發行人則回應“建議不申購”,一時間眾說紛紜。新股發行機制如何保護投資者利益,同時兼顧公平和效率?業內人士認為,發行過程需要貫徹三公原則,尤其是承銷商一手牽兩端,必須一碗水端平。在完善制度的同時還需要增加市場的有效性,讓市場機制發揮效用,自主配售的權利和責任必然對等。
首先,此次新股發行并未按照詢價結果的最高報價定價,最終價格區間多在承銷商報出的合理范圍內。此輪新股發行并未以價高為唯一原則。
其次,關于配售的結果,在認購較踴躍情況下,能夠獲得新股的投資者數量有限,但新股發行結果還沒有出現不符合規則的情況。對于個性化的發行辦法,投資者不妨仔細研讀。
例如,有新股網下配售分為優先配售和一般配售,網下發行的40%股份作為優先配售部分,配售給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如該部分獲得二者超額認購,則將根據其有效報價的申購量進行等比例配售。用此時機構的有效申購股數乘以優先配售比率,即可得出獲配數量。而在一般配售中,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已經發布配售規則,根據自身業務開展的需要將網下投資者分類,確定為戰略合作投資者、緊密合作投資者和其他投資者。一旦成為戰略合作投資者,將按有效報價的申購量給予其全部或不低于平均配售比率的部分股票配售。也就是說,對網下投資者的分類和配售原則上市公司和主承銷商有完全的主導權。這也符合證監會去年12月發布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自主協商確定參與網下詢價投資者的條件、有效報價條件、配售原則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確定的配售原則在有效申購的網下投資者中選擇配售股票的對象。”
當然,在新股發行受到追捧的時候,雖然自主配售合規,但市場擔心承銷商利用規則進行利益輸送,擔心新規給券商很大的自主配售空間,結果會變成利益輸送工具,從而造成新的不公。由此,引發一些業內人士對擁有自主配售權的承銷商責任的追問。
在新股發行過程中,承銷商和發行人在行使自己權利的時候也同時負有責任。在過去的新股發行利益格局中,主承銷商與發行人的利益較緊密,而詢價機構為所有承銷活動的公共客戶,與主承銷商利益相對較疏遠,即常說的“發行人是券商的客戶,而投資人是市場的客戶”。承銷責任約束不夠,從而使得主承銷商在發行定價時較多的考慮發行人利益,對投資者利益不夠重視,難以促使主承銷商從對投資者負責的角度主動壓低新股發行價格,這也是造成新股“三高”的主要原因之一。此次新股發行重啟規則有所改進,剔除了最高報價,完善網下網上相互回撥機制,新股發行市盈率高于同行業上市公司二級市場的平均市盈率要進行特別風險提示。新股發行新規豐富了承銷商向投資者提供的服務種類,客戶的黏性增加,逐步培育出一批核心的詢價對象。理想的狀態是,IPO客戶向擁有較強定價能力和銷售網絡的券商聚集。銷售和定價將成為投行的核心競爭力,投行之間的競爭將日益體現為券商綜合實力的競爭。
在被賦予自主配售權后,券商一手牽兩端,一邊是發行人,另一邊是投資者,只有二者的良性發展、二者的共同認可才是券商中介機構的立身之本,才能形成各市場參與者互惠共贏的格局。從平衡雙方訴求以及培養長期客戶的角度出發,券商需同時兼顧前端發行人及后端投資者的利益。無形中券商也肩負了平衡兩端客戶利益的責任,這個責任長期看必然與維護市場三公原則相匹配。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或能一時成功,但最終會被市場拋棄,給公司品牌形象、未來業務發展造成障礙。因此,在新股發行中,如何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責任是承銷商需要認真面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