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新的發行體制改革意見,新股發行時點交由發行人自主選擇,并且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核準文件的有效期放寬到了12個月,但從目前IPO重啟之初的這段情況來看,各家拿到批文的公司都迫不及待地開始發行,無一留存到12個月內擇機發行。這里固然有避免修改補充業績報表等原因,但背后更深層次的原因的確值得各方反思。
IPO公司迫不及待可以理解,苦等多年就為了發行上市這一天,更害怕夜長夢多新股叫停的歷史重演;老股轉讓更是兇猛,除了PE等投資股東外,不少公司創始股東也積極參與,“錢緊”可見一斑;各路資金也是翹首企盼新股大干快上,冀望新股給沉悶已久的二級市場行情“沖沖喜”;監管層又何嘗不是如此,新股停發一年之久,堰塞湖越懸越高,急需新股發行擴容來泄洪,中小企業融資需求也是久旱無雨急需甘露。
在發行時限放寬到12個月、大盤已處低位的背景下,為什么這些拿到核準文件的公司這么急著發行?從市場層面上看,滬指長期處在2000點左右的歷史低位,新股此時發行未必能獲得較佳的估值水平,更何況后頭還有“打包發行”等遏制炒新的影響待估,從資金面上看,資金緊張以及新股大幅擴容的兩廂擠壓,新股獲得資金普遍追捧的可能性明顯降低。
唯一讓公司盡快發行的理由就是IPO窗口重新開啟的政策機遇,害怕此時不上市未來上市難,擇機發行因此變成饑不擇食。如果說年末這批公司為了避免補充報表急迫發行尚可理解,那么后續公司真應該好好思考如何發得更好,用補充材料的時間換得公司一個更為合理的估值,應該是一件合算的事!真正經得起時間考驗的好公司或許可以試著行使政策給予的時點自選權利,按照自己的節奏來安排新股發行,說不定
“笑到最后才是最好的”。中介機構也是如此,能不能通過研究為公司發行時機提供更佳的建議,很可能成為未來投行競爭力差異的一個方面。監管層或許不再適宜對公司發行時點進行窗口指導,批文有效期時限放寬到12個月,其出發點也正是希望拿到IPO批文公司自主選擇發行時機,自動調節市場的承受能力,保持市場的穩定,既然如此,是否可以出臺配套辦法進一步鼓勵、提倡公司擇機發行,幫助這種市場化發行方式更加落實,而不是像現在這樣一窩蜂地大干快上。監管層如果這樣做,更可以向各方傳遞堅定市場化的決心,扭轉擔心動輒新股停發的心理預期。多方結合之下,公司急迫發行心理慣性或可得到扭轉,公司尋找更好時機從容不迫發新股,既對自己有利,也對市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