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新聞發布會表示,證監會檢查發現,截至2013年底,滬深兩市2493家公司中有1631家公司存在未超期且未履行完畢的承諾事項,有80家公司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諾的情況,有的已經超期多年至今沒有明確的解決時間表,有的甚至已經明確無法履行。可見上市公司言而無信的事情確實普遍存在。
不過,這種現象恐怕再也不能在中國股市里繼續下去了。1月3日,證監會出臺了《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股東、關聯方、收購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諾及履行》,從多方面對承諾及履行行為進行了規范。
比如,承諾履行指引規定,承諾事先必須有明確的履約時限,不得使用“盡快”、“時機成熟時”等模糊性詞語等,并明確了凡不符合相關標準的承諾事項必須在6個月內予以規范,超期未規范視同不履行承諾。同時對于那些因自身原因導致承諾無法履行的,除非非關聯股東同意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變更或豁免承諾義務的請求,否則一概按不履行承諾論處,并對承諾相關方不履行承諾行為制定了嚴厲的監管措施。凡不履行承諾的主體都將受到相應的處罰,包括審慎審核甚至不予核準承諾相關方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等。
可以說,承諾履行指引的出臺,對于規范上市公司的承諾以及上市公司承諾的履行都是有著積極意義的,它將有利于改變上市公司言而無信的局面,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實質性措施。因此,承諾履行指引的出臺是廣大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福音。
當然,在承諾履行的問題上也面臨著一個失信的成本問題。畢竟目前A股市場的IPO已經重啟,而根據IPO新規,發行人都要作出公開承諾,一旦發行人招股說明書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對判斷發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實質影響的,將依法回購首次公開發行的全部新股。而作為對上市承諾的約束措施,則是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就未履行上述賠償措施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投資者道歉,并按中國證監會及有關司法機關認定的實際損失向投資者進行賠償。很顯然,對承諾的約束措施與回購股份的承諾是不對等的,或者說存在失信成本偏低的問題。特別是一旦上市公司沒有了賠償能力,那么對上市承諾的約束措施也就形同虛設了。
這個問題的出現暴露出立法滯后帶來的尷尬。讓欺詐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并且用承諾的方式來確定,這其實是一個被動選擇,也是無奈之舉。畢竟目前的法律條文并沒有明確規定讓欺詐上市公司退市。所以在這個問題上,關鍵還是要從立法的角度來解決欺詐上市公司的直接退市問題,避免讓承諾陷入尷尬境地。因此,加強對上市公司承諾履行的監管,證券立法工作也要快步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