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是立法部門提供給社會的特殊的公共產品。這種公共產品必須具有廣泛的民主性和公意性,否則就可能蛻變為服務于少數利益集團的“私人產品”。因而,每一部法律法規都應當接受是否存在部門利益法制化的拷問。
涉及利益博弈和利益調整的立法工作應該講大局,樹立超越部門利益的大局意識,要從公共利益出發,從最廣泛的民意出發,而不是從部門利益出發,決不允許在立法中搞部門利益法制化。地方立法要特別防止部門利益法制化,要處理好公共利益與部門利益的關系,防止公共利益部門化,部門利益法制化,要高度重視因部門利益法制化可能引起的立法腐敗問題。
實際上,立法實踐中不少難產的法律都是立法部門利益傾向導演的杰作和滋生的怪胎。不少法律法規的制定被一些行政部門主導,由行政部門擬定草案,然后拿到人大走走程序。立法的初衷往往是為了制約公權力,而由行政部門主導立法容易偏離立法宗旨,容易偏向保護部門利益。走出這一困境,就需要還原人大的立法主導權,充分發揮立法機關的主導作用。
相對于司法腐敗,立法腐敗的潛在危害性依然沒有引起社會各界的警惕。倘若說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那么立法可以視為社會正義的第一道堤壩,是法治長城的重要基石。部門利益法制化、立法謀私、立法“走私”等立法腐敗現象勢必會滋生“劣法”甚至“惡法”,勢必會對社會公平正義造成難以估量的戕害,這樣的立法活動只能造就動搖法治長城根基的“豆腐渣工程”,其后果不言而喻。地方或部門利益法制化是立法腐敗最突出的表征,也是滋生立法腐敗的主要“病灶”。尤其是在行政立法活動中,由于行政法規規章通常由相關的政府主管部門主持起草,這種所謂的立法慣例為某些行政機關利用立法謀取本部門或本集團的私利提供了得天獨厚的機會,不少由政府部門起草的法律法規草案帶有明顯的部門利益色彩,立法決策部門往往為協調不同政府部門之間的利益沖突而煞費苦心,這也是某些法律法規遲遲難以出臺的幕后緣由所在。
司法腐敗污染的僅是法治的水流,而立法腐敗則是敗壞了法治的水源,其嚴重后果不言而喻。立法腐敗戕害了立法的民主性,更是對立法合法性和正義性的褻瀆。
遏制部門利益法制化,就要大力推行“開門立法”。以民意為基礎的立法活動理應“開門立法”,讓民主的陽光驅散立法的陰霾。
遏制部門利益法制化,就要積極推行立法回避制度。凡直接涉及某部門利益的立法起草工作,該部門原則上應當回避,不能參與更不能主持立法起草工作。
遏制部門利益法制化,不妨大力推行委托立法,嘗試立法招投標新舉措。凡涉及諸多行業部門的法律的起草,不妨由立法機關公開向高校、專家學者和非政府組織采取立法招投標形式,委托地位相對超脫的專家團隊進行起草。立法機關應該加強與高校和研究機構的合作,將立法工作項目化、課題化,嘗試以招投標的形式委托有實力且地位相對超脫的研究機構或專家學者進行深入研究,這樣既有助于立法的科學化,也可以有效避免立法的部門保護主義。要制定良法,防止“立法走私”,委托第三方起草草案不失為打造良法的良策。
遏制部門利益法制化,最有效武器乃是厲行立法問責,向搞部門利益保護的部門亮出問責之劍。要像雷厲風行的行政問責和司法問責一樣,高度重視立法問責,加大立法領域的立法問責力度,對于出現明顯的部門或地方利益保護傾向的法律法規(含草案),要問責有關承擔起草和審議的部門(包括立法起草部門和立法審議決策部門等),追究相關部門立法失職的法律責任。
立法工作要樹立超越部門利益的大局意識,對立法部門利益法制化問題要堅決進行立法問責,堅決革除部門利益法制化的立法潛規則,決不允許部門利益法制化污染法治的源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