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的文件,從九個方面對此作出頂層設計。該文件因此被市場稱為“新國九條”。
把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問題提升到國務院層面,這足見國務院對這個問題的高度重視。而從“新國九條”的九條內容來看,也確實有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因此,“新國九條”可以認為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綱領性文件,“新國九條”的出臺是中國股市的重大利好。
細讀“新國九條”的九大措施,最大亮點當屬第六條,即“健全中小投資者賠償機制”。就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而言,其保護措施可以有成百上千條,但歸根到底在于,當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如何賠償中小投資者,這才是問題的關鍵所在。如果回避賠償中小投資者的問題,那么所有對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措施就都成為空談。而“新國九條”直面投資者的賠償問題,專門提出措施要“健全中小投資者賠償機制”,這反映出“新國九條”直面投資者賠償問題的態度,是真心實意要來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就“新國九條”提出的相關“健全中小投資者賠償機制”的措施來說,其中的兩點具有建設性意見:一是督促違規或者涉案當事人主動賠償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主動、依法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及其他資產用于賠償中小投資者。招股說明書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責任主體須依法賠償投資者,中介機構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二是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風險應對機制。要求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險機制,在有關責任保險中增加退市保險附加條款。健全證券中介機構職業保險制度。上述兩點如果能夠得到貫徹執行的話,是可以有效地解決對中小投資者的賠償問題的,而且也省去了中小投資者在通過司法索賠時的諸多麻煩。特別是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險機制,這樣就可以有效解決目前上市公司退市,投資者的損失得不到賠償的問題。這也有利于推進上市公司的退市工作,促進中國股市優勝劣汰功能的發揮。
不過,在這個問題上,投資者擔心“健全中小投資者賠償機制”的措施過于理想化。就對中小投資者的賠償來說,如果涉案當事人能夠主動賠償投資者,這當然是廣大中小投資者的一件幸事。但如果涉案的當事人不主動賠償投資者呢?這個問題在實際中顯然是會遇到的,甚至不排除大多數的損害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案例都會如此。又如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險機制,在理論上是可行的,但在現實中實行起來會有困難。畢竟目前A股上市公司,弄虛作假的現象比較普遍,一些公司的上市甚至都是弄虛作假的結果。面對這樣的公司,有哪家保險公司愿意來為之保險呢?這不是讓自己往火坑里跳嗎?因此,引入退市保險機制,對于有的上市公司是可行的,但對于有的上市公司來說恐怕很難實行。
所以,在“健全中小投資者賠償機制”問題上,管理層不妨將問題想得更復雜一些,提出的相關措施可以更周到一些。在這個問題上,還是有必要考慮到中小投資者依法索賠的問題,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問題。不能因為有了主動賠償,有了退市保險機制,就不再追究有關違法違規當事人的法律責任了。如果果真如此,那無異于是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放縱。實際上,在“新國九條”的第五條款中已經提到“有關部門配合司法機關完善相關侵權行為民事訴訟制度”的問題。這一條不妨再向前推進一步,即引入集體訴訟制度,讓廣大中小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最大程度上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如果能做到這一點,那么“新國九條”提出的“健全中小投資者賠償機制”將會更加有效地保護廣大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