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在控制地方政府性債務增量的同時,還必須盡可能地優化債務總量,采取“標本兼治,疏堵結合”化解債務風險,并在此過程中建立起解決債務問題的長效機制。這個思路,大致包括可考慮存量資產注入,成立地方“壞賬銀行”,設立公共收益特別賬戶,構建土地受讓金管理和儲備制度并編制地方政府的資產負債表,打破政府隱性擔保體制,盡快實現預算體制由收付實現制向權責發生制的轉變,建立科學的風險分擔制度等內容。
從根本上說,債務的本質是對信用的過度透支,高債務無論對于哪一個國家都是跨不過去的“懸崖”。因此,如何化解債務風險也成為世界各國的頭等難題。
隨著2013年年關將近,國家審計署的債務摸底也即將揭開面紗。當前,我國的債務金融風險正不斷上升,而目前的解決思路似乎主要還是按照“去杠桿”、“去債務”的方式,但由此而來的卻是實體融資成本的大幅上升和整個社會流動性的結構性緊張。如此看來,有效解決地方債務風險也許該另辟蹊徑。
截至2010年底,我國地方政府性債務為10.7萬億元,約占當年GDP的27%,加上整個公共部門名義負債、政策性金融機構所發行的金融債余額,我國公共部門總體負債占GDP的50%左右,在安全區之內。近期,國家審計署將公布截至
2012 年底和2013 年6
月底全國政府性債務的審計結果。不論最終數據如何,無論地方政府債務的規模是大是小,集中還款風險都近在咫尺。從根本上而言,地方政府債務的流動性風險,體現在地方資產負債表的期限錯配和資產收益低下。資產方往往是期限較長的固定資產投資,現金流不足,而負債方則是各種類型和期限的債務,隨著持續的調控,特別是平臺貸款“降舊控新”的管理,有可能因為新借債務期限縮短而使得資金成本偏高。因此,地方政府性債務問題,對整個社會的溢出風險實際上非常大。
從資金結構來看,地方政府貸款中54%的期限在5年以上,
2011年到2015年期間,大量地方債將進入還本付息期,2010年底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中,2011、2012年到期償還的分別占24.49%和17.17%,2013年至2015年到期償還的分別占11.37%、9.28%和7.48%,2016年以后到期償還的占30.21%。
從債務分布來看,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在2011年和2012年到期較多,這直接導致地方政府這兩年還本付息壓力較大。根據模型預測,2014年以后,地方政府將出現資金缺口(地方可支配收入-地方支出-還本付息)。即使考慮到借新還舊,即部分資金缺口可由銀行新增信貸來彌補,2015年后也將會出現絕對的資金缺口(地方可支配收入+新增債務融資-地方支出-還本付息)。
從債務負擔來看,
2013、2014年地方政府性債務的負擔最為沉重,隨著平臺融資集中到期,未來兩年到期債務規模增長會更快,而財政收入增幅則難以大幅提升,屆時地方政府以及融資平臺將面臨更大的還本付息壓力。
因此,筆者認為,當前在控制地方政府性債務增量的同時,還必須盡可能地優化債務總量,采取“標本兼治,疏堵結合”化解債務風險,并在此過程中建立起解決債務問題的長效機制。從這個思路出發,大致有如下五個方案:
第一,就資產方而言,可考慮存量資產注入。將地方政府存量資產,比如路橋、隧道、水廠等,劃撥給相應的投資集團,納入投融資集團的固定資產。
第二,成立地方“壞賬銀行”。建議成立地方“壞賬銀行”主要負責地方債和不良資產處置,其購入不良資產應采取債務重組的方式來處置,可以對外轉讓。通過建立基礎設施產權交易市場,完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退出機制,以便于地方政府退出部分國有股權,以此盤活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資產,通過資產證券化等金融運作手段為新項目籌集資金。
第三,設立公共收益特別賬戶。可以考慮將部分城投債轉為市政收益債,將公用事業類的城投債定位為市政收益債,并在地方政府預算中設立特別賬戶,進而從根本上降低政府融資對社會融資,特別是實體部門融資需求的擠出。
第四,構建土地受讓金管理和儲備制度,編制地方政府的資產負債表。第一步是土地出讓金收入經法定程序,可由土地儲備機構、地方財政局、稅務局及資產經營公司設置財政專戶,保證收入及時納入管理和儲備機制內,其他部門不得私設賬戶。接著是以實現財政支出責任配置與財政收入籌集能力相適應為目標,建立完善土地征收績效評價體系。然后是對地方政府的土地受讓,全國人大以及審計署此時必須發揮監督和審計作用,加大審查和執法力度。最后是編制地方政府資產負債表,提高地方預算透明度。從中長期來看,各級政府都應編制完整的資產負債表。政府財政統計和預算報告應披露有法律效力的擔保所導致的或有負債。
第五,打破政府隱性擔保體制。說到底,從制度成因上看,地方政府性債務不受約束的擴張也與政府的隱形擔保體制息息相關。政府隱性擔保,實際上是政府信用的一種使用,由于地方政府對融資成本不敏感,遂使地方政府性債務變成一種低風險、高收益的資產,從而將實體經濟擠出融資市場,加劇了產業結構的扭曲,導致“國進民退”。
自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以來,我國以地方政府為主導的投資擴張,對資金有饑渴癥的地方政府不斷通過表外貸款、銀行間債務融資等形式與其對接,于是大量資金流向了地方融資平臺和政府驅動投資的行業,造成資源的嚴重錯配。尤為嚴重的是,由于各級政府間的償債職責不清、事權界限不明,一旦累計債務風險超過地方財政的實際承受能力,勢必逐級向上轉嫁償債風險,那將直接危及中央財政的安全,這也正是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省區市政府要對本地區地方政府性債務負責任的重要原因。
總而言之,不徹底改變我國政府的隱性擔保制度,不盡快實現預算體制由收付實現制向權責發生制的轉變、建立財政資產負債管理體系,不實行隱性擔保顯性化,建立科學的風險分擔制度,我國的財政金融風險不斷上升的局面就難以有根本性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