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類社會有一個規律:在沒有外在約束時,任何組織都會朝著有利于組織內精英的方向發展。資本市場無疑是昭示這一規律的最佳范例。
資本市場中,融資者、中介機構、大型機構投資者等都應歸入精英范疇,他們有能力也有辦法保護好自己的權益,而作為這些精英們的“鏡像”,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卻時常受到侵犯。因此,大部分國家的監管者都把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作為首要任務。
遺憾的是,保護中小投資者知易行難,不論是暗下決心還是公開承諾,保護的效果總難以讓人滿意。中國的資本市場要用幾十年的時間走完其他國家上百年的路,盡管有他山之石可供借鑒,但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仍是短板之一。
婦女和兒童屬于弱勢群體,所以我們制定了《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商品市場中買方通常處于劣勢地位,在利益受損時,他們可以求助《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是頂層設計,是制度安排,保護中小投資者這一弱勢群體,同樣需要增加頂層制度供給,讓保護有章可循。
現有關于中小投資者保護的制度安排,或者內容缺失,或者規定籠統,或者可操作性差。理想的制度體系應該具有這樣的特點:可以保障中小投資者的知情權、能夠確保投資者的參與權、為投資者提供糾紛解決機制和幫助投資者盡快獲得賠償。
監管者推崇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因為資本市場建立在信息的基礎之上。上市公司的大股東信息關乎中小股東的利益,根據現有的規則,上市公司只需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前十大股東,范圍較窄,時間滯后,未來的制度設計中,有必要增加此類信息披露的范圍和頻率,比如由按季披露改為按月披露。
投資者最關心自己的利益,利益受損時的維權意愿最為強烈,關鍵是要為其提供高效便捷的維權渠道。借鑒成熟市場的做法,完善司法救濟渠道應是努力的方向,應當探索有助于中小投資者依法訴訟的相關制度安排。
當然,費了九牛二虎之力,如果要到的只是一個說法,投資者也會覺得不解渴,更不抵餓,他們需要心理安慰,更需要利益補償。萬福生科造假上市案中,監管者的處理手法獲得稱贊,原因之一是找到了補償投資者的萬全之策。為了讓中小投資者獲得更多實惠,可以考慮讓各類投資者保護基金發揮更大作用,在塵埃落定之前先行補償投資者損失,然后再向施害者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