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近日在回答有關退市制度的記者提問時表示,要“推動存在退市可能或需要的公司在法律、規則框架內主動退市,健全完善交易所市場與場外市場對接機制,疏通退市公司轉板掛牌交易和重新上市渠道”。企業為上市擠得頭破血流,ST類績差公司為保殼各顯神通,要讓上市公司主動退市顯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此前,為了能夠在市場中繼續“混”下去,存在退市風險的公司使盡渾身解數,借殼上市即為手段之一。但是,隨著證監會發布《關于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下稱《通知》),借殼上市標準與IPO等同、不得在創業板借殼上市等規定的實施,以及IPO新政中注冊制雛形露出端倪,這一系列舉措預示著借殼上市門檻大幅提高,也意味著今后殼資源價值嚴重打折。即使如此,為了規避退市風險,或為了完成借殼,上市公司可能通過“曲線”的方式來完成借殼上市的操作。
事實上,自2011年9月《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開始實施以來,借殼上市標準與IPO趨同背景下,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等發揮其“創新”精神,本為借殼上市的資產重組行為,最終通過方案設計“巧妙”地規避。不僅沒有違規,相關企業借殼也得以實現。皆大歡喜之下,市場游戲規則遭到踐踏,也凸顯制度建設方面存在漏洞。
12月6日,*ST黃海公告稱,其重大資產重組購買資產完成過戶手續。雖然上市公司聲稱兩次購買資產系兩個獨立事項。但*ST黃海在控制權變更后,首先以現金收購部分擬注資產,且賬面總值控制在不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線下,然后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盡管第一次購買的資產在此后重組中置出,但第二次購買資產前其“資產總額”已明顯“被放大”,即使第二次購買的資產總額超過第一次購買資產前的“資產總額”,但只要不超過第一次購買資產后的“資產總額”,其仍然不觸及借殼上市紅線,其資產重組行為也無須與IPO趨同。如此精心安排下,其借殼上市被化于“無形”。
一些本不符合上市條件的企業,為了達到目的,利用借殼上市規則漏洞頻頻得手。為了保證《通知》的順利實施,也為了防范上市公司利用漏洞牟利,對于市場頻現的“曲線”借殼現象,監管部門有必要保持高度警惕。筆者以為,應對《上市公司資產重組管理辦法》進行相應修改。
其一,禁止上市公司對同一資產實施兩次或以上的購買行為。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達到其報告期末資產總額比例100%以上的即構成借殼上市,為了低于100%的比例,同一資產有可能被兩次甚至是多次“裝入”上市公司,以完成借殼,此種行為必須禁止。
其二,實施重大資產重組時禁止配套融資行為。一些上市公司為了避免陷入借殼上市的“陷阱”,常常先定增再融資,然后利用募資購買原本占上市公司比重100%以上的標的資產,以此規避借殼上市。
其三,無論上市公司發生多少次資產重組行為,標的資產所有人持股累計比例不得超過控股股東持股比例。此外,像上述*ST黃海這樣通過多次操作最終實現借殼的資產重組也應該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