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關于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借殼上市條件與IPO標準等同,上市門檻以及審核標準等同。但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既然提高了借殼上市的審核標準,那些寄希望于借殼的公司也有“創新”招數,各類規避借殼奇觀開始隱現。按《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借殼上市,是指自控制權發生變更之日起,上市公司向收購人購買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控制權發生變更的前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期末資產總額的比例達到100%以上的交易行為;當然,上市公司在12個月內連續購買同一或相關資產的,以其累計數計算。隨著對借殼上市審核的趨嚴,一些市場主體便圖謀通過巧妙安排,避免構成借殼上市、從而規避相對嚴格的審核標準。
比如,順榮股份11月30日發布《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并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公告,稱擬向李衛偉、曾開天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收購“三七玩”60%股權,交易完成后,順榮股份大股東吳氏家族持股比例將從56.04%下降至剛剛合規的30.86%,而李、曾兩人將分別持有上市公司22%和20%的股權。順榮股份稱,李、曾兩人不是一致行動關系,由此,本次交易不構成借殼上市。但是,李、曾兩人合計持股數量將超過順榮股份原來的大股東已是不爭的事實。順榮股份原有主業與此次購買的游戲資產也并無關聯,且“三七玩”還有40%股權未進入上市公司、將來仍有可能繼續注入,就算不將此次交易認定為借殼上市,但兩者又能有多少區別?
這樣的監管漏洞必須盡快堵上。
這個事例說明,《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借殼上市”交易行為,定義太窄、范疇太小,場外企業還有其他緩步或變相“借殼上市”的方式。顯然,僅僅控制《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所規定的“借殼上市”,會讓其他大量的迂回借殼上市行為鉆了制度漏洞。為了從更廣的范圍規制企業借殼上市行為或重大資產重組行為,可借鑒香港聯交所對反收購行動的規制辦法。《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以下簡稱《上市規則》)14.06(6)條對反收購行動的定義是,上市發行人某項資產收購或某連串資產收購,該等交易或安排具有達到把擬收購的資產上市的意圖,同時亦構成規避《上市規則》第八章所載有關新申請人規定的一種方法。(其中指明了“反收購行動”兩種常見情況,在進行“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的同時發生或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在上市公司控制權轉移24個月內取得控制權人進行“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
至于聯交所判斷“是否構成規避”,主要考慮這么幾點,包括“目標公司是否能夠滿足上市要求的利潤條件;目標公司是否適合上市;該交易是否會使上市公司的主營業務完全改變,或者目標公司是否將構成上市公司業務的主要部分”等,被收購的目標公司利潤等不符合上市條件、上市公司收購后主業改變等等,都可能屬于規避新上市規則,從而構成反收購行動;至于非常重大收購是否導致控股權轉變,這并非考慮因素,也即交易是否導致控制權改變,并非構成反收購行動的必要條件。
香港聯交所對反收購行動的監管和規制非常嚴格,擬進行反收購行動的上市發行人,當作新上市申請人處理,被收購的資產須符合《上市規則》第八章規定的盈利等上市條件;擬進行反收購行動的上市發行人,須遵守《上市規則》第九章所列載有關新上市申請的程序及規定,這包括發出上市文件及繳付不予退還的首次上市費等,這等于將反收購行動徹底納入IPO通道。
A股市場的重大資產重組,大致相當于香港聯交所規定的“非常重大收購事項”,僅僅規范《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中規定的“借殼上市”還不夠,還需借鑒香港聯交所規定,出臺A股市場的“反收購行動”定義,從而將諸多“意圖把擬收購的資產上市、同時規避當作新申請人上市的重大資產重組”,統統納入IPO通道予以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