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的快速發展,反映了在我國沒有完全實現市場化金融體制下的一種市場訴求,對于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有積極意義,但如不盡快加強其風險管理,將助推我國的“貨幣空轉”,甚至可能引發社會問題,稍有不慎,整個行業便會如“多米諾骨牌”般連片倒下。對于在成長中新行業的規范,自該是在規范中發展,在發展中規范。通過完善法律體系,加強資金監控,建立規范的信用管理制度,強化合規經營意識,使P2P真正成為民間借貸陽光化的一條途徑。
被寄予了我國民間借貸陽光化厚望的P2P行業,在一路高速增長、整體規模達到千億級之時,突然間因為頻頻爆發惡性事件,風險不斷蔓延擴散而成了飽受質疑的對象,面目模糊了起來。
據網貸之家統計,今年以來發生提現困難、倒閉、跑路等問題的網貸平臺已達64家。自9月以來,問題平臺出事的速率在加快,11月以來幾乎每天都有平臺發生危機。在問題平臺中,僅有1家生存時間超過一年,上線后3至4個月就出紕漏的超過一半。從地域看,浙江問題平臺最多,內蒙古、湖北、安徽屢屢發生卷款跑路事件,讓部分P2P投資人血本無歸。
P2P的全稱是“網上點對點信貸或個人對個人信貸”。論其本質,是連接個人資金借貸雙方的第三方網絡平臺,在借貸雙方資金流轉中充當信貸中介,而其核心,則是利用互聯網的技術便利和成本優勢,實現金融脫媒。我國P2P發展時間較短,目前主要有三種發展模式。第一種,是單純的中介型P2P,以拍拍貸為典型代表。這種業務既不吸儲也不放貸,僅通過向借貸雙方收取服務費獲得收入。第二種,是復合中介型P2P,也即線上模式+線下擔保,以宜信普惠公司為代表。第三種,是自融自用平臺P2P,自建網站,承諾給用戶20%至30%的回報,誘惑投資者加入,其目的是解決公司自身或關聯公司的資金難題。當下發生風險的,主要是這種模式的P2P。
早在今年8月,央行副行長劉士余就公開表示:P2P網貸絕不能觸碰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兩條底線。近期,央行條法司相關負責人又特別要求明確P2P網絡借貸業務的經營紅線,并發出風險警示:“網絡借貸誘發非法集資將成為新的案件高發點。”
P2P的快速發展,反映了在我國沒有完全實現市場化金融體制下的一種市場訴求,對于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有積極意義,但如不盡快加強其風險管理,將助推我國的“貨幣空轉”,甚至可能引發社會問題,稍有不慎,整個行業便會如“多米諾骨牌”一樣連片倒下。
目前P2P暴露出的問題主要有:一是合法性有待確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P2P屬于金融中介服務機構,但迄今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確認其合法性。二是業務監管處于空白狀態。網絡借貸本質屬于金融業務,理應納入金融業監管范圍,但迄今為止沒有明確央行還是銀監會監管,監管主體缺失。只要符合一般企業工商注冊條件的P2P,向通信管理部門申請“電信與信息服務業務經營許可證”并辦理經營性網站備案即可開業。三是操作性風險有待控制。現在,P2P網絡平臺資金安全完全依賴于經營者道德底線,而且P2P的壞賬一直處于不透明狀態。四是內控較弱。P2P平臺大多以投資咨詢或電子商務公司名義注冊,門檻較低,內部管理薄弱。一旦發生壞賬,只能關閉平臺結束業務,使客戶求償無門。五是信用風險在多個環節體現。P2P員工的風險識別、把控能力遠遜于商業銀行,無法對貸款人和借款人的身份和資金用途等進行真實性審核和監控。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信息不對稱;冒用他人身份或一人注冊多個賬戶騙取貸款的情況時有發生;借款人與平臺合謀惡意欺詐貸款人資金、客戶信息泄露等侵權行為普遍存在;還有成了非法集資平臺的,不法分子將違法收入通過借貸資金的途徑“漂白”。六是流動性風險持續存在。某些網貸公司為增加交易量和利潤最大化,鼓勵和縱容借款人將信用卡透支資金用于網絡信貸投資,使其成為信用卡非法套現平臺,一旦借款逾期形成壞賬,客戶無法償還信用卡欠款,網絡信貸風險便會迅速向銀行體系傳導。
對于在成長中新行業的規范,自該是在規范中發展,在發展中規范。對究竟如何規范P2P信貸平臺,筆者有以下一些想法,在這里提出來。
首先,完善法律體系,明確監管職責。應明確央行為網絡信貸平臺的監管部門,承擔起監管職責。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制定相應監管制度,使監管有法可依。可適當提高網絡信貸平臺行業準入門檻,比照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辦法來監管。考慮引導平臺企業成立行業自律協會,增強經營者的誠信自律意識。加強P2P信息透明制度建設,風險口徑、業務數據、對外披露指標等實現統一。
其次,推行網絡平臺實名制。實名制是網絡借貸信息真實化的重要基礎。監管機構應以《征信管理條例》、《征信管理辦法》出臺為契機,以實名制為切入點,要求平臺借貸雙方開設資金賬戶時使用真實姓名,引入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杜絕網絡平臺擔保行為。對于平臺模式的P2P,在確保資金和平臺隔離以及無相互關聯債權的情況下,給予政策扶持,支持和鼓勵創新技術的運用。
再次,加強資金監控,將資本充足率指標引入P2P行業,規定其業務規模最多不超過核心資本的4倍,提高其自有資本承擔風險能力。建立客戶投資資金和平臺運營資金的分戶核算制度,兩類資金分賬管理和使用。比照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管理方式,選擇商業銀行開立投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存管,簽訂存管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借助銀行資金監控手段,防止平臺挪用客戶投資金。確保網絡銷售和實體銷售的監管一致性。同時,嚴格規范P2P平臺發售私募股權產品。
還有,建立規范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嚴格的審核流程,強化信貸風險控制。在借款無法償還時,提取一定的保障金來賠償出借人全部本金和利息;同時,采取分散貸款和每月強制還款制有效降低風險。設定P2P的債權分拆標準,防止債權過于分散,以及債權過多轉讓,避免借新債還舊債。嚴格監控虛假債權,杜絕集資詐騙。
最后,強化經營者合規經營意識,
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機制,讓出借人了解風險。持續開展投資者風險教育和宣傳,引導其正確對待風險和收益關系。通過央行金融消費者保護局,建立完善的用戶投訴機制。通過打擊非法經營、非法集資、惡意欺詐、信用卡非法套現等行為,建立網絡信貸平臺公司的退出、重組機制,實現優勝劣汰,使P2P真正成為民間借貸陽光化的一條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