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首發募股(IPO)發行監管制度變遷進程中,將會逐步過渡到的注冊制無疑是一場盛大的陽光普照。
在《中國證監會關于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簡稱“《意見》”)中,投資者看到了管理層通過提高招股、定價、配售各環節信息透明度的意愿和決心,而這場陽光普照是否存在局部陰影也值得注意。
一位分管投行業務的券商副總裁堅持認為,若在目前市場的實際情況下引入主承銷商自主配售,需要后續監管層出臺更詳盡的規則管控自主配售。
根據《意見》,網下發行的股票,由主承銷商在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中自主選擇投資者進行配售。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發行公告中披露投資者參與自主配售的條件、配售原則,并按事先公告的配售原則進行配售。自主配售結束后應披露配售結果,包括獲得配售的投資者名稱、報價、申購數量及配售數額等,主承銷商應說明自主配售結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則。
這里就很可能出現一種情況:一些和主承銷商關系較好的投資公司,利用主承銷商可以自主推薦詢價對象這一制度,成功進入某只新股的詢價機構之列,并成為有效詢價對象。在報價之日,若前述投資公司根據主承銷商的“提示”報出適宜價格并入圍有效報價之中的配售對象,主承銷商再利用自主配售資格順理成章將網下部分股份配售給它,使之不用參與網下搖號便順利獲得新股籌碼。
在新股配售依然有利可圖的現狀下,上述“黑幕”極有可能出現,除了報價時承銷商的“提示”外并無其他違法違規。對主承銷商和發行人而言,自主配售的機構在報價上肯定要聽從“安排”,不僅可以保證報價機構數量,還可以左右機構報價的質量;而對于獲得自主配售的機構而言,適度讓出自主權后便可拿到令市場眼饞的新股籌碼并從中獲利。
正如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所言,A股市場一直存在“打新熱”、“人情報價”等,此次引入主承銷商自主配售,是希望主承銷商采取合理定價平衡買方利益,從而防止主承銷商與發行人共謀定高價。但這在抑制高價發行的同時,有可能誘發另一個問題——利益輸送。
新股發行是一個系統工程,管理層后續還將出臺更詳細的規則,或可令上述“黑幕”行為無從出現。新制度的一個宗旨就是公平保護投資者利益,希望在這場陽光普照中,新股發行制度能夠更趨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