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股擴容與不允許在創業板借殼上市的雙重壓力的沖擊下,創業板迎來了一次大的調整。
撇開創業板的暴跌,僅就“創業板不允許借殼上市”的規定而論,這是非常正確的。根據證監會11月30日發布的《關于在借殼上市審核中嚴格執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標準的通知》,借殼上市由趨同提升到等同IPO標準,并不得在創業板借殼上市。這一規定不僅有利于形成創業板“寬進嚴退”的市場機制,實現優勝劣汰,而且也有利于抑制市場上的投機炒作之風,培養投資者理性投資的理念。并且從股市的健康發展來看,不僅創業板不允許借殼上市,而且主板市場同樣也應該不允許借殼上市。
當然,需要厘清的是,創業板不允許借殼上市不等于創業板不允許上市公司進行正常的并購重組,實際上,不允許創業板公司借殼上市,并不影響創業板公司進行正常的并購重組。畢竟并購重組是企業發展過程中的正常行為,是有利于企業做大做強的。而且這是企業的自主行為,作為管理層來說,是不會加以禁止的。所以作為投資者來說,需要清楚這二者的區別,不要錯誤地把“創業板不允許借殼上市”理解成了“創業板不允許并購重組”,這二者其實是不同的,前者是創業板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購了,后者是創業板公司去收購其他公司。
不允許在創業板借殼上市,這一規定對于創業板公司的發展是有積極的推進作用的。它促使創業板公司必須要有上進心,在發展中要有危機意識,不能像一些主板公司那樣,最后把自己弄得就只剩下一個“殼”了。因此,早早地給創業板公司打預防針,這就促使創業板公司只能前進,不能后退。
正因如此,不允許借殼上市的規定是有利于活躍創業板公司并購重組的。因為創業板公司要做大做強,必然不能放過適當的并購重組機遇,使自己的公司能夠在市場上爭得一席之地,甚至成為行業的佼佼者。若能做到這一點,這將是“不允許在創業板借殼上市”這一規定對創業板公司發展做出的最大貢獻。
當然,執行“不允許在創業板借殼上市”的規定,需要防止“曲線借殼”的可能性,即將“借殼上市”分兩步走,先收購有關公司的部分資產,讓其實際控制人成為公司的大股東,過一段時間后再次收購該公司的資產,讓該大股東成為公司的最大股東。或者通過限售股套現的方式,原來的控股股東退出第一大股東的位置,進而達到讓新的公司實際控制人上位的目的。對于這一點,監管部門要提前拿出對策。否則,“不允許在創業板借殼上市”的規定就有可能流于形式。
更重要的是,執行“不允許在創業板借殼上市”的規定,還要防止公司實際控制人“棄殼而逃”的局面出現。即在公司實際控制人將所持股份基本套現的情況下,公司的生死已與其關系不大,允不允許其他人借殼對公司原控股股東來說已不重要,原有的公司實際控制人隨時都可以閃人。為防止這類事情的發生,監管部門有必要規范限售股減持,比如規定在任何時候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持股不得低于公司總股本的25%。否則,一旦股份減持完畢公司原有的實際控制人完全可以棄殼而逃,留下中小投資者來為一個空殼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