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流轉是中國當前特殊的國情和特殊的土地產權制度的產物。一方面,不少地區的人地矛盾空前緊張,“農地細碎分割,經營規模太小,造成生產效率之低落”;另一方面,不少地區卻出現了耕地的大量拋荒棄耕,農民對土地投入的積極性明顯下降。土地流轉應先保障農民權益,不但是市場經濟在農村延伸的必然要求,還是進一步充實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必然選擇。而且,農村土地流轉制度作為新鮮事物,很有必要借鑒國內外一些做法,并從制度上給予支持和保障。
如,美國的農地實行農場主私有制。土地轉讓的主要方式是租佃,擁有土地而不經營的人自找使用者出租,或通過中介出租,采用固定地租和分成地租,價格由交易雙方協議確定。土地所有者在土地轉讓、租賃、抵押、繼承等各方面都具備不受干擾和侵犯的權利。日本《農地法》突破了土地占有和使用方面的限額,以土地使用權和經營權為中心內容,鼓勵土地的租借和流轉。我國的臺灣地區自1990年開始辦理“輔導農漁民轉業第二專長訓練計劃”,通過各公共職訓機構和職業學校舉辦各種訓練班,幫助轉讓土地農民掌握一技之長。
土地流轉,一是推動了農村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提高了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二是帶動了農業結構調整,提高了農業經濟效益;三是有利于農科技術推廣;四是有利于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形成和發展;五是促進了農村勞動力轉移,增加了農民收入。
當然,我們在看到農村土地流轉取得的良好社會經濟效益的同時,更應該關注它存在的問題,因為只有找出問題、分析問題并對癥下藥解決問題,這種良好的社會經濟效益才能得到更好的發揮。
如,農村土地流轉一般限于特定的農村集體組織內部,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受讓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被作為例外受到了嚴格的限制!锻恋毓芾矸ā泛汀掇r村土地承包法》中第55條第2款規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經本集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笨梢,土地流轉受讓主體身份的限制造成土地承包權流轉的封閉性,從而土地承包權無法按照市場方式自由轉讓,對土地資源的合理配置制造了障礙。
正如楊禹所言,“讓更多的資源由市場來配置,而不是由權力來配置!鞭D包、轉讓、互換、入股和租賃,是農村土地流轉的主要形式。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土地流轉應先保障農民權益應成“鐵律”。改革的最大難題是農民流動過程中怎么明確自己的財產權利。如果農民選擇流動,他在農村的財產權利可以跟他在城里可能獲得的財產權利做平等置換,“這才是一個更大范圍內的改革路徑”!掇r村土地承包法》應當貫穿于整個流轉的過程中,是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出發點和基本依據,一旦違反了這些原則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強化農村社會保障服務。對農民來說,土地就是一切生活的保障,失去土地就意味著失去安身立命的基礎,因此在土地流轉中,很有必要探索建立“風險準備金制度”,以避免農村土地流轉中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