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五(11月22日),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通報了2013年1月至10月證券期貨稽查執法情況。資料顯示,今年前10個月,證監會各項主要執法數據均全面超越去年全年水平。比如,受理各類證券期貨違法違規線索486件,同比增長44%;移送公安機關案件34起,同比增長70%等。
10個月的執法數據超越去年全年的背后,一方面說明監管部門執法力度與打擊違規行為的力度有加大的趨勢,說明監管部門的執法能力亦有所提升;另一方面也說明資本市場中的違規違法行為有越來越多的態勢。
股市頻現違規違法行為,其危害性自不待言。對違法失信行為“零”容忍,必須有嚴打作為堅強的后盾。筆者以為,多舉措嚴打違規行為,須從以下方面著手。
其一,強化執法監管,進一步提升線索發現與案件查辦能力。某些違規行為其實已經出現了“表面化”的特征,監管部門只需藤摸瓜就能查個水落石出。比如近年來高送轉成為內幕交易的高發區,一些上市公司的高送轉方案在披露之前,其股價就已經開始出現異動的跡象。等到股價漲至高位時,其方案也就非!凹皶r”地予以公布了。最終,“先知先覺”者賺得盆滿缽滿,而后知后覺者則成為高位“站崗”者,這顯然是不公平的。還有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方案未公布前,其股價也常常出現異動,像這些都不是正常的情況,監管部門有必要對此類情形進行稽查。
其二,完善制度建設,大幅度提高違規成本。嚴打違規違法行為,提高違規成本是不可或缺的。證監會的通報顯示,前10月立案數量是去年同期的3倍,而信息披露的違規處罰,根據《證券法》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規定,往往都是一“罰”了之,威懾力不足。如果信息披露實行董事長負責制,上市公司出現違規行為,其董事長被認定為“不當人選”,與此同時再啟動民事賠償制度,結果顯然會大不一樣。
其三,建立對違規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在前10月查處的案件中,公眾舉報占比達到25%。這個比例無疑不低,但明顯還有很大的“潛力”可挖。前不久,美國SEC給予一位舉報者1400萬美元的巨額獎金,在引起市場關注的同時,也應該給我們更多的啟示。肖鋼主席表示要“建立向監管部門報送違法違規線索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希望這種機制能建立起來并早日開始實施。
其四,及早推出集團訴訟制度。境外成熟市場中,集團訴訟制度已成為中小投資者維權的一大利器。集團訴訟制度不僅能極大地威懾欲鋌而走險者,也會讓違規者付出慘重的代價,兼具嚴打與維權的雙重功能。筆者建議集團訴訟制度早日提上議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