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視《每周質量報告》表示,根據一位律師的測算結果,自2005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全國各類房地產企業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超過4.6萬億元。隨后,華遠地產董事長任志強回應稱相關報道“愚蠢無知”。
這不是媒體第一次報道有關開發商拖欠土地增值稅現象,早在2010年就有人質疑開發商拖欠政府土地增值稅數萬億。今年5月,該律師質疑萬科等拖欠土地增值稅至少640億元,就曾引發市場嘩然,隨后萬科等以質疑者誤解會計上的“預提”為“該繳不繳”回應;但這次“舊事重提”,透射出開發商的回應并未有效消除市場分歧。
無須諱言,開發商的詮釋有一定的合理性。道理很簡單,就開發商而言,“惡意”拖欠所面臨的邊際成本要高于誠實納稅的邊際費用。基于稅負趨輕避重原則,開發商少計提土地增值稅,將增厚企業所得稅稅基,導致其所承擔的邊際稅負會更高,因為土地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相當類似,不同之處是前者基于項目本身,而后者基于房企的整體運營費用。目前土地增值稅實行四級累進稅制,即土地增值稅稅額=增值額×(30%、40%、50%、60%)-扣除項目金額×(0%、5%、15%、35%)的速算扣除系數,扣除項目金額包括地價、開發及房產轉讓的稅費等。而目前房企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為25%的固定稅率。
有研究機構測算,去年全國房地產銷售額為64456億元,其中政府和銀行去年從房地產獲得的收入達47917億元,約占地產銷售收入的75%左右。按照目前開發商一般以銷售額的3%預提土地增值稅,粗略計算土地增值稅折合土地增值部分的稅率約為12%左右,顯著低于企業所得稅25%的稅率。何況,基于《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納稅人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不僅需繳納滯納金,而且并處不繳或少繳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因而,開發商“惡意”拖欠土地增值稅不符合自身利益。
其實,土地增值稅“拖欠”問題透射出的是該稅種自身的問題。目前土地增值稅實屬財產稅,但其卻采取流轉稅式計征方式上,鑒于土地級差地租源自土地改變用途后單位土地上全要素生產率的動態差值,即土地增值是個持續動態事宜。因為土地增值稅主要在房產開發和銷售環節計征,未涉及對土地持有環節的受益權課稅問題。
因此,當前市場就開發商是否“拖欠”土地增值稅上的是非曲直,穿透出以流轉稅形式計征財產為主的稅基,已不單是“預提”與“應繳未繳”的專業識辨,而是說明土地增值稅面臨著較高的計征交易成本,而增加了房企和稅務機關的執行成本。
今后在深化財稅改革中,可考慮對房地產領域的稅費進行清理整頓。如把土地增值稅、城市房地產稅及附著在房地產稅上的各種費用等,合并入正在積極試點的房產稅中,進而以財產稅的形式綜合計征;畢竟,若在房地產開發和銷售環節計征了土地增值稅,那么今后將在房產稅稅基評估上確定稅基上要避免重復計征,將面臨不小的挑戰。
同時,若把土地增值稅等整合進房產稅,不僅可降低征稅成本,便于征管,而且還將有助于厘清政府與市場邊界,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作用。殊不知,相比間接稅,直接稅更有助于清晰政府職能,減少權力對市場的干預,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