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國務院近日印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簡稱《條例》),其中規定,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條例》規定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擊中了長期以來公務用車管理機制和利益格局的要害,是推進公車改革的突破性進展。我國的公務用車主要包括省部級領導干部專車、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包括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等)三部分。按照中央規定,省部級及以上領導干部可以配備專車,主要是為了體現國家禮儀和方便省部級官員的實際工作,故這部分公車不在車改之列,至少不是車改的主體內容。執法執勤用車用于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特殊領域或專門工作,需求上具有剛性,數量比較有限,監管措施比較嚴格,監管成本不會太高,故這部分公車也不應納入車改范圍。排除上述兩部分公車,一般公務用車就成為公車改革的重點內容,公車改革能否取得成功,關鍵就是要看能否把一般公務用車管住管好。
長期以來,一般公務用車泛濫失控,是“三公”經費居高不下、公車腐敗愈演愈烈的重要原因。這主要表現為三種情況:一是公車購置超標,隨便一個縣處級單位或鄉科級單位,就膽敢購置四五十萬元的豪華車輛;二是公車配備超標,一些地方和部門無視中央關于省部級以上干部才能配專車的規定,小小一個處長、科長就膽敢配備事實上的專車;三是公車私用嚴重,“公車1/3用于公務,1/3用于官員私事,1/3用于司機私事”的現象大量存在。針對這些情況,職能部門采取的治理公車腐敗的措施,無非是加強對公車購置、配備和使用的監管,包括從預算上嚴格控制公車購置和運行費用,對超標購置、配備公車的部門和單位進行處罰,動用GPS等技術手段監控公車使用,嚴密防范、嚴肅懲治公車私用行為等等。
但是,各地治理公車腐敗收效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一般公務用車數量持續膨脹,其使用者已經發展成為一個龐大的“公車利益群體”,超標購置、配備公車和公車私用等違規行為尾大不掉,而且隨著一般公務用車數量不斷擴大,違規購置、配備、使用公車的行為日漸泛濫,對違規行為的監管成本也不斷提高,難度不斷加大,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已經形成“公車數量越多—違規行為越普遍—治理難度越大—公車數量越多”的惡性循環。
有鑒于此,《條例》規定取消一般公務用車,這是一項釜底抽薪式的重大改革——取消一般公務用車,等于取消了公車違規購置、配備、使用等公車腐敗行為的載體,也“取消”了監管公車的成本和懲治公車腐敗的難度。從《條例》的表述看,“取消一般公務用車”是一個明確的全稱判斷,沒有留下“逐步取消”、“原則上都要取消”之類的回旋余地,這意味著,中央屆時將下達統一的“取消令”,規定在某個時間段之內,各地各級黨政機關及所有由財政撥款購置運行公車的單位,所有的一般公務用車都必須取消,改由市場化、社會化渠道提供公務出行服務。
無條件取消一般公務用車,將是我國公車改革取得的最大成果。不難預計,這項改革將遭到來自“公車利益群體”的強烈反彈和巨大阻力,但無論什么樣的困難和障礙,都不能成為改革縮水或倒退的理由,只有堅定邁出取消一般公務用車這一步,才能真正走出公車治理的惡性循環,社會各界寄予厚望的公車制度改革,才能實現節約財政資金、助推廉潔從政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