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已成了現階段我國證券市場建設的重頭戲。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上周五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證監會將從落實信息披露為中心、推動監管轉型、加強監管執法等三方面,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的改革。
從加強信息披露監管入手推動注冊制改革的做法很實在,很接地氣。畢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證券市場信息公開制度的核心內容,是證券市場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完善與否直接決定了證券市場有效性程度。目前滬深股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規范的表現有很多,比如信息披露內容范圍過窄,信息披露滯后以及虛假信息披露等等。這些現象往往導致機構投資者和中小投資者的虧損,讓機構投資者和中小投資者成為信息披露不規范的埋單者。所以,筆者認為,作為監管者,加強信息披露監管,理當從改變市場投資者是信息披露不規范埋單者的現象開始,一步一個腳印地推動股票發行走向注冊制。
首先,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依靠機構投資者來監督和規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在現實情況下,由于地位不平等,中小投資者往往參與監督和博弈的動機較弱。而發展越來越迅速的機構投資者則有能力改變這種局面。近些年來,我國機構投資者規模得到了空前快速發展,已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投資基金為主,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保險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財務公司等機構投資者相結合的發展格局。以養老基金、社保基金、證券投資基金等為代表的機構投資者的投資策略也逐漸從“用腳投票”的被動投資策略發展為主動地“用手投票”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投資策略,從“保持距離”型投資策略向“控制導向”型投資策略轉變,從無監控向有監控、從不掌握信息到掌握信息的投資策略轉變,由股東消極主義走向股東積極主義。在這樣的新格局下,進一步擴大機構投資者在市場中的參與比例,形成機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效約束力量,并非不可能。
況且,從機構投資者自身利益出發,機構投資者從安全性和收益性等角度都格外關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資本市場上充斥著各種各樣的信息,機構投資者需要在如此繁多復雜的信息中提煉對自身有用的信息加以運用,其中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是機構投資者獲取信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為了盡可能減少投資風險,機構投資者要憑借經驗、制度以及足夠的信息來完成對目標公司的評估。一旦上市公司披露虛假信息,機構投資者持有公司的較高股份,必將給機構投資者帶來巨大的風險,甚至最終導致機構投資者資產嚴重縮水。
其次,擴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圍,鼓勵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前期,在不少網絡社區中一直流傳著比亞迪一款新車獲得兩億多資金獎勵的信息,但上市公司一直沒有發布公告,后來有投資者在與公司的互動問答中獲知,由于該獎勵金額未達到信息披露的標準,因而公司沒有披露,證實該信息屬實。如果上市公司能有自愿性信息披露,無疑會讓投資者盡早獲得更多上市公司的有效信息,進而提升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信心。對于絕大部分上市公司來說,自愿性信息披露已漸漸變得常規化,但也仍有相當一部分上市公司由于種種原因,基本沒有任何自愿性的信息披露。這一方面是由于這類上市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存在類似內幕交易等活動,自愿性信息披露動機降低。另一方面也因為相關部門并沒有針對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形成良好的激勵制度。由此看來,相關職能部門不妨考慮對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和信息預披露酌情給予一定的激勵。
此外,當上市公司出現信息披露不規范的時候,證監會應該從法律角度切實保護投資人,而讓上市公司為自身的不規范埋單。這一點,目前的滬深證券市場環境顯然還很不理想,無論是集體訴訟制度,還是民事賠償機制,都存在較大的完善和改進空間。證監會可以抽調專門的力量評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質量,對于那些不合格的公司給予嚴厲懲戒,甚至可以讓這些公司退市。可以這么說,只要投資者最終都能因為上市公司的違規行為而獲得滿意的賠償,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所需要的信息披露環境就基本形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