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溫州市民間融資管理條例》,將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這意味著我國第一部規范民間借貸的地方性法規問世。(11月23日《法制日報》)
長期以來,溫州民間借貸處于無序發展狀態,民間借貸風波頻發,這與民間借貸行為和監管缺乏法律法規保障密切相關。該條例對三類民間融資服務主體的設立、業務范圍、信息保密義務等作了詳細規定。這三類主體是指可以設立從事定向集合資金募集和管理等業務的民間資金管理企業,從事資金撮合、理財產品推介等業務的民間融資信息服務企業及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關于利率,條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
條例規定了民間借貸的備案制度,對于促進民間借貸陽光化、規范化,健全民間借貸信用體系有重要作用。條例規定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對民間融資進行監測、統計、分析、管理和監督檢查,應與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建立民間融資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
誠然,現代市場經濟是以獨立自主的企業為主體的自由交易經濟,但市場經濟是不會“自我維持”的。法治可以約束政府的公權力,約束政府對經濟活動的任意干預。法治還可以約束經濟人的行為,包括產權界定和保護、合同和法律的執行、公平裁判、維護市場競爭。倘若沒有法治的保障,那么從根本上講產權是不安全的,企業不可能真正獨立自主,市場不可能形成競爭環境并高效率運作,經濟的發展也不會具有可持續性。
“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理念,要求我們依法規范民間借貸市場,建立民間金融的法律體系框架。目前,民間借貸的立法明顯滯后于實踐,屈指可數的相關法律規則也散見于《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中,暴露出零散化的立法缺陷;民間借貸市場監管也缺位。為此,有必要盡快制定一部完整規范的民間金融法,明確規定民間金融的法律地位、借貸形式、運作模式、資金投向、貸款額度、借貸期限、利率水平和糾紛處理方式等,引導民間金融走向法治化軌道!稖刂菔忻耖g融資管理條例》的出臺為將來制定《民間金融法》作了積極探索,提供了可資借鑒的地方立法范本。
當然,在加強民間金融立法的同時,也要充分重視發揮司法為民間金融改革發展的保駕護航作用。有條件的法院可以設立金融審判庭,以專業化審判強化司法保障。還要求充分重視和發揮法律服務作用。以律師、公證、法律顧問、法律援助等為主體的法律服務業,可以防范和化解民間金融的法律風險,優化民間金融的法律環境,解決民間借貸法律糾紛。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深化金融體制改革。作為先行先試的地方性法規,溫州《條例》將民間融資引入法治的渠道,有望將民間資本由暗流涌動變成陽光操作,發揮法治在規范、支持和保障民間金融改革發展上的重要作用,具有制度破冰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