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財稅領域成為16大改革領域之一。《決定》中提出,“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而這一改革方向已是官方和學界的共識。由于征管方式的局限,個人所得稅中除代扣代繳的工資收入外,其他收入尤其是高收入者的收入難以嚴格征繳。部分學者認為,個人所得稅已淪為工薪階層的“工資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若引入差別化扣除,工薪階層稅負會減輕。(新京報11月20日)
此前,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院長、著名的財稅學家高培勇就稅制改革問題接受采訪時表示,目前來看,只有對個人征收的直接稅即個人所得稅才能調節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但現在個人所得稅已淪為“工薪所得稅”。“工薪所得稅”放在20年前可以有效調節收入分配差距,因為20年前人們的收入來源比較單一,基本靠工資收入。現在的情況完全不同,人與人之間的主要收入差距已不是工薪收入差距了,而是其他來源的收入差距。所以居民收入分配調節必須要深入到存量。
眾所周知,個人所得稅是調節國民收入分配的一種有效手段,旨在通過調節,公平社會財富分配,縮小收入差距,遏制貧富分化,促進社會公平與和諧。也就是說,個人所得稅必須對高收入階層起到有效的調節和控制作用,讓高收入階層的財富增長速度慢下來,并通過再分配拉近低收入者與高收入者之間的距離。然而,中國目前在個人所得稅制度設計和征繳方面,卻出現了高收入者大量游離在外或者嚴重征繳不足,而普通工薪族卻覆蓋面很廣、征繳率很高,這顯然有悖于個人所得稅設計的初衷。
在生活成本不斷抬升的背景下,以調節收入分配為目的的個人所得稅,因起征點偏低,征收主體多為工薪階層而備受詬病。
雖說,有關部門沒有公開工資性所得稅占全部個人所得稅的比重,但是,普通工薪階層是個人所得稅主要承擔者的格局短時間內不會發生變化。在個人所得稅中,普通工薪階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仍將達到70%以上。如2010年人均收入僅增長11.3%、工資增長也不過17.9%,但個稅收入增長卻高達22.5%;雖然2011年9月大幅度提高個稅起征點,但個稅增幅同比仍然高達25.2%。這表明,中國居民在個稅上的稅收負擔并沒有得到切實降低。也就是說,相對于居民收入的增長,個稅收入的增長,其實是一種并不公平合理的畸形增長。
從個人所得稅立法來看,其調節收入分配的初衷是不容置疑的。但個稅的開征,卻沒有達到調節貧富不均的目的,相反卻成了名副其實的“劫貧濟富”的斂財工具。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本身存在著缺陷,如納稅主體的確定缺乏科學性,又如免征對象和范圍存在很大的漏洞,再如起征點的設定缺乏科學依據等,都制約著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作用的發揮,也使稅收的公平性受到越來越大的挑戰。更主要的是,中低收入階層的收入來源主要是工資,直接就抵扣了,而富裕階層由于自身的優勢,收入多元化,極易以各種形式逃避納稅,加之一些行業、部門鉆法律的空子,故意加大免征部分的收入比重,從而達到“合法”避稅的目的。因此,當物價抬高了生活成本,工資實際購買力大幅度貶值的時候,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模式就有可能成為劫貧濟富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