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加快資源稅改革,推進環境保護費改稅。
財稅體制改革由于一方面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又與政治體制和政府職能轉變緊密相連,決定了財稅體制改革在全面改革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盡管《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對財稅體制改革做了原則性的安排,但是,這一原則安排已經透露了重大的財稅體制改革信息,特別是“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的原則性表述,更是向市場堅定的釋放了房地產稅收革的最權威信息。那么,如何解讀這一信息呢?
首先,這一信息彰顯了黨中央依法治國的決心和舉措。推進的房地產稅立法改革就是一例。
眾所周知,在財稅體制領域,特別是稅收制度方面,目前依據征稅的18個單行實體稅種中,只有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車船稅為稅收法律,其他15個為行政法規,這一現象已引起關注。現在以增值稅立法(體現在全國人大最近公布的立法計劃中)、房地產稅收立法改革為突破口,在稅收領域推進稅收立法,落實依法治國。我們注意到《決定》所用的文字是“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因此全會精神所指的并不只是房產稅,而是與房地產有關的各種稅收,包括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等,推進房地產稅收立法,顯然包括上述稅種在內,這樣對于整個稅收立法具有重要的推動作用。
當然,房產稅是房地產的核心稅種,而且房產稅既是直接稅又是財產稅,征稅對象是居民的私有財產,因此是否尊重人民意志、改革程序是否符合憲法和立法法(立法法明確規定涉及非公有財產的征收,必須由全國人大立法)等法律要求,成為檢驗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在財稅領域改革是否依法治國的試金石。
其次,推進房地產稅立法改革,也是回應市場關切的重要表現。由于房地產稅收改革牽扯房地產調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房地產稅收特別是房產稅改革前所未有地受到市場的關注,房產稅改革的只言片語都會引發媒體和公眾的廣泛熱議。在房產稅改革方面,人們除了何時推進改革、何地是試點范圍、稅率大小,是否對存量房征稅等具體問題之外,還非常關注房產稅改革是否遵從人民意志,改革能否走立法改革的路徑等。這次,三中全會改革方案明確提出房產稅改革走立法路徑,通過立法適時推進改革,可以看出是中央領導集體對市場重大問題關切的積極回應。
另外,在三中全會改革方案中,明確提出要保護非公有財產,指出“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房產稅改革不是立法征求人民意見,那么就會使三中全會改革方案內部出現矛盾,不利于改革推進。
最后,推進房地產稅收立法改革,也是提升改革質量的重要舉措。目前重慶和上海試點的房產稅改革,遭到了市場的質疑。出現這一情況,一個重要原因是房產稅改革沒有“開門納諫”。所以,房產稅走立法改革路徑,在真正的改革制度落地之前,通過立法征求人民意見,將民眾的智慧吸納到房產稅改革的立法過程中,將有效提升改革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