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政府在官網發布指導意見,決定在全省20個縣(區)開展農村綜合改革示范試點工作,有媒體將此解讀為“農民可以買賣宅基地”。對此,安徽省國土廳有關人士表示,這是對文件的誤讀,文件中稱之為“可以流轉使用宅基地”,并非是“買賣”。
安徽省這份文件,最受關注的部分無疑是對土地流轉的新表述:2015年底前將集體土地所有權確定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允許集體建設用地通過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出租等方式依法進行流轉,用于工業、商業、旅游和農民住宅小區建設等。具體到宅基地,則是建立宅基地退出補償激勵機制,建立農民通過流轉方式使用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宅基地的制度。
顯然,對于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方式包括了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出租等;而對農民個人宅基地,如果你不用或者用不了,退出來有補償激勵,如果不夠用或者要換地方,則可通過流轉方式使用——具體流轉方式是什么呢?媒體理解為可以買賣,但安徽國土部門又稱并非買賣,那大概就只能向集體租用或者與其他農民交換。殊不知,在我安徽老家,私下的宅基地買賣已經很平常,只不過大多是本地農民之間,而沒有外來資本的介入。
當然,政府對農村集體土地與農民個人宅基地,采取不同的態度也是有理由的:因為前者是集體所有,土地出讓僅涉及村民分紅多寡;而后者是農民個人所有,如果賣了可能就沒地方住了。但是,相比于集體土地,宅基地與建在宅基地上的房子,那才是農民真正的、最重要的個人財產,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就不能將宅基地與農民個人房產排除在外——不能買賣的流轉,絕對不是真正的流轉。
賦予農民買賣宅基地的權利,并不意味著農民就會不顧一切地將宅基地賣光,然后住無所居流浪村頭。一方面農民會有買賣的理性,另一方面也還可以從集體或他人處再次買到宅基地。關鍵是,我們要讓農民的宅基地和房產從沉睡的資源變成顯性的、恒久的財產,分享土地市場價格上漲帶來的紅利,可以用來抵押貸款,也可以用來養老,還可以用來進入城鎮安家。
因為有農民對私人財產的買賣理性,只要真正尊重農民財產權利,不搞強制拆除強制買賣,其實并不需要過分憂慮宅基地買賣;真正需要憂慮的倒是農村集體土地,無論是對外出讓還是對外出租,腐敗問題絕對不可不防。因為集體土地流轉對村集體而言是極大的權力誘惑,如果不能很好解決腐敗問題,土地流轉收益很可能會被非法篡奪,造成新的既得利益階層和暴富群體。
其實,只要是承包到戶的土地,就不應由村組織“代民做主”,是否流轉、如何流轉都應由承包戶自己做主。就算是其他集體土地,也應幫助成立相對專業的組織,建立相對完善的流轉制度,一方面提高村集體談判博弈的能力,一方面避免之前已在城市廣泛出現的土地交易尋租腐敗!敖⒊青l統一的用地市場”,需要在確權、自愿的基礎上實現同地同權,同時完善制度預防腐敗,如此,農民才能真正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彌補日益懸殊的城鄉收入鴻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