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日,在張某訴某機械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中,因張某協同社會人員劉某偽造代理手續騙取訴訟代理人資格,被法院以妨礙訴訟為由處以2000元罰款。 張某原系某機械公司員工,2012年8月被機械公司以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辭退。張某不服機械公司的處理決定,提起了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4萬元。 勞動仲裁委經審理,以證據不足為由駁回張某的申請請求。張某認為自己敗訴的原因是不懂法,打算聘請一名專業訴訟代理人。社會人員劉某在仲裁機關門口攔住了張某,稱自己是“專業維權人士”,僅收取1000元“車馬費”,勝訴后再按判決結果收10%的提成。張某覺得代理費相對律師要便宜很多,就與劉某簽訂了委托協議。 此后劉某找來兩份某科技公司的空白勞動合同,一份安排張某填寫,一份劉某自己填寫,偽造了張某與劉某均在某科技公司任職的假象。此外,劉某又以某科技公司的名義出具推薦函,舉薦劉某作為張某的訴訟代理人出庭。 在庭前核對代理材料時,法官發現張某與某科技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顯示入職時間為2012年6月,這與張某主張的2012年8月被機械公司辭退自相矛盾。經過法官釋明相關法律責任,張某認可了自己受劉某誘導偽造勞動合同,協助劉某騙取代理人資格的事實。此后經進一步查證,劉某為社會閑散人員,認為代理案件有利可圖,便在勞動仲裁機關附近承攬案件,并偽造代理手續進行牟利活動。 法院最終經審查認為,劉某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58條所規定的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范圍,故張某協助劉某提交虛假勞動合同以使劉某具備代理人資格的行為,妨礙了人民法院正常審理案件,性質較為惡劣,處以2000元罰款。 【分析】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自2013年1月1日起開始正式實施,其中第58條就訴訟代理人的范圍進行了嚴格限制,主要限定在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三類主體。 但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發現,偽造手續騙取代理權限的“黑代理”行為時有發生,這些不正規的代理活動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某些社會人員妄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獲取案件代理權限的不當目的;二是社會人員假冒相關資質套取代理權目的是牟利,實踐中發現該類人員往往以較低價格承攬案件;三是該類人員訴訟代理水平較低,并出現大量偽造證據、編造事實等不誠信訴訟行為;四是該類人員責任心較低,因不正規代理活動導致當事人敗訴后,常將矛盾轉嫁審判機關,給審判工作帶來干擾。 因此,訴訟當事人在委托代理人時,一定要核實其有無執業資格,務必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8條所限定的人員范圍,切不能因貪圖一時之利,觸犯法律規定,最終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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